在1979年12月召開的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歷經五、六、七、八、九 、十屆,現在是第十一屆。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
(八)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國務院備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他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四)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