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契約標的的基本指標。如果當事人對標的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我國《契約法》第61、62 條的規定,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依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契約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債務人通過支付貨幣來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就價款或者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契約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契約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契約法》第61、62 和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