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法學大辭典》對“執行標的”辭條的解釋為:執行標的即執行對象。我國台灣訴訟法學者楊輿齡對此作了如下說明:“強制執行之標的,指得用以實現債權人請求之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而言。強制執行,系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可供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人請求之資料,則為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此
種得為執行對象之物或權利,亦曰強制執行之標的”。特點
1.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是指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不要求債權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證明某項財產確實屬於債務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須在執行程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債務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標的非抗辯性,不僅表現在執行程式中債務人有義務自報財產,而且表現在人民法院對查詢存款、搜查或扣押、凍結財產等執行方法的運用上。人民法院應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這是一般原則,在必要時可以讓債權人查報或債務人自報。當債務人聲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應通過查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實,絕不能以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這是由執行標的的特點所決定的。
2.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執行程式中,人民法院應依據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依法定程式不得中止執行或改變、撤銷執行根據,不得變更執行標的或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執行標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質決定的。
3.執行標的多樣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執行根據的多樣性。執行根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有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還有公證、仲裁機構以及行政機關。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2條、第3條,執行根據包括下列內容:(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 調解書;(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4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5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6)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 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書;(7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第二是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如上所述,執行標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人身,而且還包括行為。財產,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取得的財產,以及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和執行根據限定的財產;行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人身包括人之身體和人之自由。
4.對執行標的採取強制措施的多樣性。由於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所以,相應的強制措施也是多樣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執行規定》,主要有以下執行措施:一是對金錢交付的執行措施;二是對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措施;三是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措施;四是對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的措施;五是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等。
5.對執行標的執行的有限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民事執行標的只能是一定的財產和民事行為,不包括人身。二是對財產的執行有一定的範圍。對於第一層含義的不同觀點上文已述。對於第二層含義學術界無爭議,一般認為,對債務人的財產原則上都可以成為執行標的,但是下列財產不得成為執行標的:(1 )實體法上禁止讓與、扣押的財產(如土地、礦藏等);(2 )程式法上禁止扣押的財產。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如查封、扣押、凍結、 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須品。又如,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凍結的,任何單位包括人民法院不得重複查封、凍結或擅自解凍;(3 )在性質上不得為執行標的的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所有的權利,如民法通則規定的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憲法中規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為執行標的;(4)不準流通的物品,如違禁品、淫穢品等。
類別
民事執行依執行標的的不同,分為財產執行和人身執行。財產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執行標的。人身執行是以人的身體或者債務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現代各國均以財產執行為原則,以人身執行為例外。
財產執行的執行標的有兩類,一類是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形財產權),一類是可以替代的行為。根據法律文書的內容,法院需要完成的執行活動可能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物品、有價證券等財產,也可能是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
(一)財產
1、可以作為執行標的之財產第一,有體物。被執行人的財物,應當是其享有所有權或者有權處分的物。對物的執行通常指有金錢價值的一切物與權利,一般分為有體物與無體物。有體物依其可否移動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第二,無形財產權。無形財產權是指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包括存款、債權、工資收入、用益物權、智慧財產權、股權及其他權利在內的財產權。作為執行標的的無形財產權,必須是債務人獨立的財產權利、具有財產價值和可轉讓性。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和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也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是後面論述的代位執行制度。屬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作為執行標的的情形,是指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致使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這種處分行為當然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以撤銷這種處分行為,從而使非法處分的標的物成為可供執行的財產。
2、不得作為執行標的之財產被執行人的財產,原則上均可以強制執行。但實體法和程式法基於保障社會安全或者債務人的生存、維護社會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進社會文化發展等考慮,對於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執行法院不得採取執行措施,此即為豁免執行的財產。
首先,關於有體物的執行豁免範圍。下列有體財產不得成為執行標的:第一,維護被執行人的生存而不得執行的財產。第二,禁止流通物。第三,基於社會公益而不得強制執行的財產。第四,維護公序良俗而不得執行的財產。第五,基於財產性質不得強制執行或者限制強制執行的財產。第六,外交豁免及領事豁免執行的財產。
其次,關於無形財產權的執行豁免範圍。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對某些財產權利不得執行或者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執行的情形主要有:(1)信用證開證保證金;(2)證券經營機構清算賬戶資金;(3)證券、期貨交易保證金;(4)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6)糧棉油收購專項資金;(7)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向特定企業發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貸款;(8)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基本保障資金;(9)國防科研試製費;(10)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11)軍費(但軍隊工廠、農場、馬場、軍人服務部、省軍區以上單位實現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和企業的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等單位開設的軍隊“特種企業存款”除外);(12)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13)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3條);(14)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主要用於社會公益的各項附加收入即財政預算外資金。(15)民法通則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所有的權利,如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憲法中規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為執行標的。
(二)可以替代的行為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人身執行的執行標的
在現代法制國家,僅允許在例外情況下以人身為執行標的,包括:
(一)人的身體
對於交出子女的執行根據,可以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交給債權人。這是可以將人的身體作為執行標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體一部或者全部作為執行標的。
(二)人的自由
我國法律采國外立法例,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為),允許以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採取拘傳、拘留、限制出境、罰款等間接執行措施。比如,當事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如果該項行為義務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為由,對義務人(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