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主體
契約的履行主體首先為債務人,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債務人履行時是否必須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的性質決定。履行行為系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債務人須有行為能力。此外,如果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履行 時,其須 對 財 產有處 分權。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要求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由於絕對禁止第三人履行不利於提高效益,不利於財產流轉,因此除當事人約定或依契約性質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外,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履行主體也是適當的。但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債務人應對第三人的履行行為負責,但是下列情況例外:
(1)債權人的債權經強制執行,禁止向債權人為履行的;(2)債權人受破產宣告的;
(3)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的。債權人的代理人可以代為受領,收據的持有人也可以受領履行,債權的準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認為其為真實的債權人的表征時,也可受領履行。債權的準占有人是指以真實債權人的身份占有一定的債權憑證,使他人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而可以相信其為債權人的非債權人。①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受領履行的,依其約 定。在可由第三人代債權人受領的情形下,第三人受領的,為履行主體適當。但是,第三人代為受領時,也僅為履行主體,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契約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標的
契約的履行標的,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的內容。不同的契約標的決定了契約的不同類型,如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契約的標的履行契約,契約利益就無法實現。因此,當事人必須嚴格按契約的標的履行,為契約履行的一項基本規則。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契約給付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的數量、質量履行。如果契約中對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補充協定,協定不成的,按契約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若仍無法確立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契約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契約法》第62條)。對於履行標的,適當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應是部分履行,但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許部分履行。
《契約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支付價款或報酬的,須以貨幣履行債務,不僅應按照契約約定的支付方法支付,而且還須遵守國家有關貨幣管理的規定。
價款或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應按契約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仍無法確定的,按《契約法》第62條的規定,按照訂立契約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契約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契約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對於“訂立契約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的理解,應把握“時”和“地”。這一規定強調了契約訂立時的價格,而不是履行時的價格;強調了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而不是訂立地的市場價格。這體現了公平原則。法院也有權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衡量債權人的利害影響,酌定相當期限,允許債務人分期履行或延緩履行。給付不可分時,允許債務人延緩履行。
履行地點
契約的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又是確定解決糾紛所適用法律的根據。契約的履行地點,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定;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契約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契約中的兩個債務,可以有兩個履行地點。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履行地點也可由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存在關於履行地點的交易習慣時,應遵守交易習慣,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履行地點按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根據《契約法》第62條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完成契約義務的方法,如標的物的交付方法、運輸方法、結算方法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權益密切相關,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標的物缺陷、費用增加、遲延履行等後果。①履行方式由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或契約性質來確定。債務人應首先按契約約定的方式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定補充,協定不成的,可以根據契約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無法確定,按有利於實現契約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契約有約定時,依其約定;法律有規定時,依其規定。當然,履行期限也可由債務的性質確定。如果履行期限仍不能明確的,根據《契約法》第61條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第6.11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必須在下列時間履行其契約義務:(1)如果契約規定了時間,或依契約可確定時間,則為此時間;
(2)如果契約規定了或依契約可確定一段時間,則為此段時間內的任何時間,除非情況表明履行時間應由另一方當事人選擇;
(3)在任何情況下,則在訂立契約後的一段時間之內。履行期限有為債務人利益而設的,有為債權人利益而設的,也有為雙方利益而設的。履行期限為債務人利益而設時,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但債務人可拋棄期限利益,在履行期前履行。履行期限為債權人利益而設時,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請求債務人履行,但債務人無權強行請求債權人於期前受領給付。履行期限為雙方當事人利益而設時,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於期前受領,同時債權人無權請求債務人於期前履行。《契約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