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國初稅畝

魯國初稅畝,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徵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 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農具的普及和套用,農業生產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後,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劇增加。

實行“初稅畝”田賦制度之前,魯國實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稅,因此國家財政收入占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魯國實行初稅畝,即履畝而稅,按田畝徵稅,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稅率為產量的10%。初稅畝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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