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

居者有其屋

居者有其屋 是一個漢語詞語,一般認為出自孫中山的民生思想,意指凡是需要定居(居住)的人都應當獲得住所(房屋)。

基本信息

詞語解析

居者有其屋

讀音ju zhe you qi wu

【釋義】指:凡是需要定居(居住)的人都應當獲得住所(房屋)。

出處目前沒有明確出處,一說是孫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民生思想。

示例凡是具有常住戶口的本地居民或在本地工作的外地人員,在沒有自主產權的住所情況下,按人口定量分配給商品住宅

黨和國家的住房政策,得到了人民的支持,讓人民定有所居,居者有其屋,徹底的改變了居者無其屋的社會狀態。安居,對於城市的每一個家庭來說,都是頭等大事。讓普通市民,特別是城市低收入群體住上滿意的房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加大了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扶持力度,努力讓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

反義詞:居者無其屋。

新加坡經驗

新加坡“居者有其屋”計畫

1.建國初“屋荒”催生“居者有其屋”計畫

新加坡在1959年完全自治時,面臨嚴峻的“屋荒”,惡劣的住房問題導致了社會嚴重不穩定。新加坡政府將解決住房問題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口號。

2.組屋助新加坡實現近100%擁屋率

新加坡的“組屋”,全稱為組合房屋,類似於中國的經濟適用房。50年間,建屋發展局建造了90萬間組屋,80%的人口居住在組屋中,其中95%擁有自己的組屋,是全球唯一近乎達到百分之百擁屋率的國家。

3.分房:孝順者優先購房、騙購者坐牢

為鼓勵世代同堂,大家庭的親人相鄰而居,政府還特意設計一種三房式與一房式相連的新組屋,目的就是方便年輕夫婦照顧老人。

4.回響國家政策,可以優先購房

為了推進國家其他政策的貫徹實施,符合優先購房計畫的家庭可以比一般家庭更快、更容易獲得組屋。

5.買房不住,罰款坐牢

組屋價格如此優惠,購房者當然趨之若鶩。然而,購買了組屋,就必須要住,否則將面臨高額罰款及牢獄之災。

6.房價:工作5年就能買得起的房

組屋的一樓一般都是架空層,作為居民公共活動的空間,也有的設成商鋪為居民提供便民服務。

7. 100平米組屋售價150萬人民幣

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組屋價格30萬新元左右(約合人民幣150萬元),為私房價格的一半。

8.老年人、低收入者優先享受廉價房

對於無力購房的低收入新加坡公民,則可以租賃“組屋”。

9.公積金制度解決買房資金

1955年,新加坡政府開始設定公積金,經過多年的演變整,成為了政府的強制儲蓄計畫,無論購房、保險、子女教育費用或者醫療費用,都包含在內。

10.產權:個人無所有權,僅擁有99年使用權

新加坡公民購買的組屋僅有99年的使用權,而所有權則歸屬新加坡政府。

11.政府掏錢維護翻新組屋

新加坡除了為大眾建造新的家園,也為較舊的市鎮提供“組屋更新計畫”,而更新、維護的費用幾乎全部由政府埋單。

相關建議

摘自鄒金宏《三塊地是民安國強之根本》的“居者有其屋的宅基地建議”:

凡男子出生,長到18歲,如果沒有繼承的房屋,國家就應給予他一塊100平方(據地方人口密度制定,但最小不宜小於50平方,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劃出200平方的花園用地)的宅基地,到其死後才收回,如有轉用宜待一年後,如有繼承,則由其子女等繼承。若女子出生,嫁人則自然與男方有地,若結婚後男方隨其入戶生活,則自結婚登記起享有與男人相同的分得一塊宅基地的權利。辦此手續,是國家應有的責任,收費不能超過當時2斤米的價錢。(註:目前的規定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建議,公民就是具有使用權,有繼承人就讓其繼承,因為繼承房子而沒有宅基地也是不能存在的,而傳之以恆有其積極的意義。)

有了宅基地,需要建房,政府有責任向其提供一筆能夠建起房的低息貸款,可分期20年內還。因為是人民,所在國家的政府最基本的就是相信並支持他能夠在今後的人生中還得起房款,而且是無條件的相信和支持。此條能夠確保“居者有其屋”。如果未還房款的,一生不能另購第二套房。

人的一生,基本宅基地不能買賣,即有錢不能買,缺錢也不能賣,以保其有住所,如果買賣,必須要求其獲得了另外一塊最少50平方米以上的住所,或者其出家當和尚等。可以多人將所得宅基地合一起建設住房,產權按均分。

凡作為社會傑出貢獻人物者、為國捐軀者,其之宅基地,當更為之保護,視其情況決定是否作長期文物。並將確保其親人享受有足夠的居住地方。

凡個人超出100平方宅基地的部分,總計最多可以擁有600平方米,多出即屬違法。凡多出部分,可以買賣。凡多出部分,只能以個人名義向國家租用,或者聯合其他沒有超標人員一起使用。

凡個人購住房,不得超出600平方米,且合計不得超出2套以上,超出部分必是用以經營出租或者企業、集體經營用地,需向國家申報,並在有限時間內租用,一般控制在70年內。此條有利控制房地產的不良擴張及有房無人住現象;有利控制以某些人成為過多宅基地控制方,減少不合理現象的出現;有利避免一個人購過多的房,侵占了他人的基本生存空間。(註:為什麼兩套為合法呢?因為人有可能在家鄉有一套房,在外工作有可能有一套房,如果超過這個範圍,建議就是臨時租房。如在繼承中有增加,宜將多出部分交國家管理)。

買房不住,罰款坐牢。對哪些有多套房,而又不能住,且不租給他人住的,房又不是文物保護對象的,應當實施罰款坐牢,以減少浪費社會資源。

如果生於城市者,沒有宅基地,又沒有繼承房屋的怎么辦?必須給其房,最少50平方以上,只收建築成本費用,可零首付分期還款。如果說有條件的城市居民,能夠得到100平方的宅基地,那么建房後,一樓作為出租,或者經營點小生意,二三樓作為居住,則其生活也是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以上的邏輯,人人自然會有房,所以不會為房而憂愁,房可以繼承,正常情況下大部分人會獲得繼承房。並有所限制,規避了不合理的占有大量房產現象(指自己不住,指望別人高價住而從中不勞而獲利者)。一段時間後,必能有利住房合理與平衡。

與此相對應的,必須有公共用地,必須有不可侵犯的公園、道路、保護林地。使人們有良好的生活空間,及有一定的彈性分配空間。

若要如此,並不是難事,因為目前估計50%以上的人還是有相應宅基地的。

若能如此,則可以預見,中國的房價將會回歸自然。而人民必將是人人有房可住,人人都能得到安居,人民對這自己的國家會更加的熱愛,是因為這片土地與他密切相關,而且給予了應有的基本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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