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一個縣煤炭局長能擁有38套房子;
一個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擁有十多輛車;
一個縣公安局副局長喝的茶葉一盒值上萬元;
縣處級、鄉科級幹部,在許多人眼裡是個小官,但個別小官家財少則千萬,多達數億元。“小官大貪”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危害
除了小官員斂財的膽大手黑之外,他們洗錢的本事也很大。有的人將公司近千萬元公款作為長期投資,用於其他公司的出資註冊及增加註冊資本金;有的人偽造本單位對外出租的房屋需維修、申請減免房租的事實,套取房租差額。
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最大限度地追回本金,在某些情況下放棄利息,是一種常見的訴訟技巧。而有的小官利用這種技巧的漏洞貪污公款,更具隱蔽性。他們利用負責追索欠款的職務之便,在通過訴訟程式將貨款本息追回的同時,對公司謊稱貨款利息已在訴訟中被其放棄,將該公司應得欠款利息據為己有。
原因
1、對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的監管重視不夠,制度不健全。現有的監管機制往往是“抓大”,而對一些小職位、小官員沒有形成有效監管制度。
2、經濟犯罪分子作案時間都在兩年以上,最久的長達5年。這充分說明,目前的權力監督制約存在盲區,很多審計檢查流於形式。有的人在一個崗位幹了幾十年,從沒進行輪換,長期占據關鍵崗位的“老人兒”在沒有有效的監督、制約情況下,很容易滋生腐敗。
3、有的被告人屢遭民眾舉報反映,卻得不到及時查處。原因是小官與上級領導關係甚密,出了問題就有保護傘站出面說情,甚至干擾調查,對案件偵查設定障礙。
預防犯罪
人們對反腐的關注大多集中在一些職務高、級別高的“大官”身上。與“大官”相比,“小官”往往因其“小”而在腐敗中具有某種“比較優勢”。“小官”之“小”,主要言其職務、級別、地位、身份不高。其實,有些“小官”往往處於管錢、管物等要害部門或關鍵崗位,極易發生權錢交易。因其“小”,又不易引起反腐機關重視,其腐敗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果單位領導長期失察,有關方面監管不力,忽視了思想教育和權力監督,一旦事發被查處,往往已是“大貪”。
小幹部官雖不大,卻握有實權,直接與基層民眾打交道,腐敗行為直接侵害民眾的利益,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膚之痛,人民民眾深惡痛絕。對於廣大普通民眾而言,“小官”就是黨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從他們的一言一行中來認識和評判黨和政府的形象。“一個支部一盞燈,一個幹部一面旗”。如果身邊的幹部個個稱職好樣、廉潔勤政,人民就相信黨和政府;反之,身邊的幹部貪污腐敗,他們就會對黨和政府失去信心和希望。“小官”腐敗腐蝕的是社會風氣,蠶食的是民眾對反腐鬥爭的信心,損害的是社會和諧之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絕不可小視,切不能忽視或放任不管。
因此,不僅要防範“大官”大貪現象的出現,而且也要從制度上、管理上、源頭上加強對手握實權的基層幹部的教育和監督。同時,要加大查處力度,不管“小腐敗”多么“小”,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才能遏制小官腐敗的滋生蔓延。一言以蔽之:腐敗不分官職,均須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