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68-96)》根據部1992年水利水電技術標準制訂計畫,由水電及農村電氣化司主持,四川省水利電力廳主編制訂的《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經審查批准為水利行業標準,並予以發布。標準的名稱和編號為:《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68-96。本標準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實行過程中各單位應注意總結經驗,如有問題請函告水電及農村電氣化司,並由其負責解釋。
目錄
1 總則
2 階段(中間)驗收
3 機組啟動驗收
4 竣工驗收
附錄A 竣工圖紙資料編制要求
附錄B 竣工決算編制內容
附錄C (一)階段(中間)驗收鑑定書格式
附錄C (二)階段(中間)驗收鑑定表格式
附錄D 機組啟動驗收小組的組織形式和驗收交接、試運行指揮組的主要工作內容
附錄E 機組啟動驗收鑑定書格式
附錄F (一)竣工驗收鑑定書格式
附錄F (二)竣工驗收鑑定表格式
附錄G 申請竣工驗收和驗收備查應提供的檔案、資料
附錄H 工程項目檔案驗收評審表
附加說明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2.0.1小水電工程施工達到一定的關鍵階段時應進行階段(中間)驗收。階段(中間)驗收主要有:
(1)工程截流前的驗收。
(2)重要隱蔽工程和基礎處理完畢的驗收。
(3)水庫(攔河閘壩)蓄水前的驗收。
(4)對已經完成並可單獨形成生產能力的單位工程(水庫、大壩、攔河泄洪閘、輸水建築物通水)的驗收。
(5)工程停、緩建或施工單位變更,對已完成部分進行驗收。
2.0.2階段(中間)驗收由業主(建設)單位上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驗收的內容。
2.0.3階段(中間)驗收應具備與該階段相適應的資料:
(1)被驗工程的設計檔案、圖紙、資料。
(2)被驗工程施工資料及施工記錄(包括照片、錄像記錄)。
(3)被驗工程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質量檢查的簽證。
(4)工程質量事故、缺陷處理及處理後的檢查記錄。
(5)試驗、觀測、施工測量、鑑定及分析研究資料。
(6)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質量的認定意見。
(7)建築物的運用及渡汛方案。
(8)有關移民搬遷、土地徵用、賠償、庫區清理及環境保護措施等與有關部門簽訂的協定或批准檔案及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