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區域小型水電站併網運行指導手冊

南方區域小型水電站併網運行指導手冊

《南方區域小型水電站併網運行指導手冊》又名《水電站併網運行指導手冊》,是由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編者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南方監管局。

基本信息

作 者: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南方監管局 編

出 版 社: 中國電力出版社

ISBN: 9787508393773

出版時間: 2009-09-01

版 次: 1

頁 數:100頁

裝 幀: 平裝

開 本: 16開

所屬分類: 圖書>>其它分類

•條形碼:9787508393773

•ASIN:B00AT0JPMU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廣大小水電企業運行管理者、投資者系統地掌握小水電站併網運行相關法規和知識技能,指導小水電站提高日常發電併網、運行維護水平,增強準確、快速排查故障的能力,提高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水平,組織編寫了《南方區域小型水電站併網運行指導手冊》一書。 本書共7章,主要內容有:第一章小型水電站概述,介紹水電站型式和生產過程;第二章水電站併網運行,介紹發電業務許可、發電併網必備條件、發電併網協定、併網運行調度、電網調度對水電站常用的調度用語;第三章汛期安全和水工建築物運行與維護,介紹汛期安全、水工建築物運行與維護;第四章水輪發電機組運行與維護,介紹基本要求、水輪機運行與維護、發電機運行與維護、輔助設備運行與維護;第五章變壓器和配電裝置運行與維護,介紹變壓器運行與維護、配電裝置運行與維護;第六章小水電站管理,介紹組織管理、安全管理、生產管理、技術管理、設備和備品管理;第七章水電站常用機具安全使用,介紹起重機具安全使用、電焊作業安全要求。最後附有小水電站應備的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以及小水電站併網運行操作實例。 本書作為小型水電站的投資者、管理者和運行與維護人員實用技能培訓教材。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小型水電站概述

第二章 水電站併網運行

第三章 汛期安全和水工建築物運行與維護

第四章 水輪發電機組運行與維護

第五章 變壓器和配電裝置運行與維護

第六章 小水電站管理

第七章 水電站常用機具安全使用

附錄一 小水電站應備的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

附錄二 小水電站併網運行操作實例

相關法規

南方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海南五省(區)(以下簡稱南方區域)電力系統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促進廠網協調,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根據《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發電廠併網運行應遵循電力系統客觀規律,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實行統一調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南方區域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含按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管理的地市級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併網發電廠和地調及以上調度且容量大於30兆瓦風力併網發電廠的運行管理。

併網發電廠包括火力發電廠(含燃煤電廠、燃氣電廠、燃油電廠、生物質電廠等,其中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水力發電廠、核電廠、風力發電廠和併網的自備電廠,以及向南方區域售電的區域外電源(以下簡稱區外電源)。

對與當地省級政府簽訂特許權協定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發電機組,可繼續執行現有協定,協定期滿後,執行本細則。

第四條新建發電機組完成以下工作後執行本細則:火力發電機組按《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新建水力發電機組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核電機組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

水電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併網發電之日起執行本細則。

新建發電機組執行本細則之後的次月開始結算併網考核費用。

第五條南方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南方區域併網發電廠運行管理及考核情況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在能源監管機構授權下依據本細則實施併網發電廠運行考核及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運行管理一、安全管理

第六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系統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電網企業、併網發電廠、電力用戶有義務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七條併網發電廠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電力調度規程及相應電力調度機構的專業管理規程規定。

第八條併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勵磁系統及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調速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運行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應符合能源監管機構及所在電網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電力調度機構應針對電力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及時商併網發電廠制定反事故措施;併網發電廠應落實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對併網發電廠一、二次設備中存在的影響系統安全運行的問題,併網發電廠應與電力調度機構共同制定相應整改計畫,並確保計畫按期完成。

對於未及時執行反事故措施或整改計畫,按不執行一條措施5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造成後果的按不執行一條措施15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

第十條

一部署,落實相應措施,編制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及其他反事故預案,並按要求參加聯合反事故演習。

第十一條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向併網發電廠通報影響該電廠的電力系統事故情況、原因及影響。併網發電廠應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的規定配合能源監管機構和相關電網經營企業進行事故調查。能源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時,併網發電廠應提供所需的故障錄波數據、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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