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574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加快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制定了《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附屬檔案: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2013年9月24日
管理辦法
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地)負責編制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Ⅱ型項目)規劃;在此基礎上,水利部、財政部組織編制全國重點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重點小Ⅱ型項目)規劃,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和增補。
重點小Ⅱ型項目包括:
(一)水庫完成註冊登記,壩高10米及以上且總庫容2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潰壩後對下游鄉鎮、村莊、基礎設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響,有明確的管理責任主體,經安全鑑定或安全評價結論為三類壩的小Ⅱ型水庫。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小Ⅱ型病險水庫。
未列入重點小Ⅱ型項目的小Ⅱ型病險水庫為一般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一般小Ⅱ型項目)。
第三條 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全國小Ⅱ型項目建設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並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小Ⅱ型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參與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小Ⅱ型項目給予資金補助,一般小Ⅱ型項目建設原則上由各地自籌資金。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小Ⅱ型項目的資金補助從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
中央專項資金按照“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分年度予以補助,對全面完成小Ⅱ型項目任務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
第六條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實行總額控制。
控制總額=各地納入規劃重點小Ⅱ型項目個數×平均每座水庫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原則上按平均每座重點小Ⅱ型項目不超過240萬元控制。項目投資額較高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七條 中央專項資金對重點小Ⅱ型項目補助,先按不超過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95%控制,在各地完成全部納入規劃的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後,再安排剩餘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5%。
第八條 中央專項資金獎勵,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根據各地小Ⅱ型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確定。
第九條 中央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撥。資金撥付到各地財政部門後,各地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後一個月內落實到具體實施項目,及時撥付資金,並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後兩個月內將預算下達檔案或撥付資金清單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各地將中央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輕重緩急原則。優先考慮病險程度重,垮壩失事後影響範圍廣、損失大,與水庫下游經濟社會關係密切,除險加固後效益明顯的水庫,對遭受洪災、地震破壞嚴重以及對人民民眾飲水安全影響大的項目要優先安排。
(二)優先安排前期準備充分項目。優先考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紮實,且地方積極性高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地在全面完成重點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的前提下,中央專項資金如有結餘,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財政部、水利部上報結餘資金情況,經審批後,結餘資金可用於其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重點小Ⅱ型項目建設資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籌資金解決。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中央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中央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將會同水利部對中央專項資金安排、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並在目標建設期終了,對各地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總體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中央專項資金應補助金額和獎勵資金進行清算。完成任務的,將兌現全部中央專項資金補助並適當獎勵;完不成任務的,扣減或收回中央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六條 對於截留挪用、虛報投資完成騙取中央專項資金等行為,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年度中央專項資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47號)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