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8 年第 16
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對外援助標識(以下簡稱援外標識)的使用,加強對援外標識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援外標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提供援助的標誌。
援外標識包括對外援助物資標識(以下簡稱援外物資標識)和對外援助建築物標識(以下簡稱援外建築物標識)。
援外物資標識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國旗下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援助"中文字樣和"中國援助"外文譯文組成,外文在上,中文在下,國旗兩邊為橄欖枝葉圖案。
援外建築物標識上方為中國結圖案,下方為"中國援助"的外文譯文。
第三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是指承擔商務部對外援助項目的企業和經商務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
援外標識使用人對援外標識的使用,應符合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尊重和愛護援外標識。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標識。
第五條 商務部依據本辦法對援外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承擔商務部對外援助項目的企業應使用援外物資標識:
(一)對外提供援助物資的最大外包裝上的明顯位置;
(二)原則上徵得受援國同意後,在對外提供援助的飛機、車輛、船隻、電腦、機械、設備等物資的適當位置;
(三)商務部舉辦或經商務部批准舉辦的援外活動;
(四)商務部認為應使用援外物資標識的其他情況。
承擔商務部對外援助項目的企業應按商務部提供的標識規格自行製作援外物資標識或印製在援外物資外包裝及產品表面。
第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承擔商務部對外援助項目的企業應使用援外建築物標識:
(一) 徵得受援國同意後,在援外建築物上;
(二) 援外工程項目工地標誌牌上的明顯位置;
(三) 在項目開竣工及建設過程中,項目工地和項目組駐地懸掛的旗幟上;
(四) 商務部舉辦或經商務部批准舉辦的援外活動;
(五) 商務部認為應使用援外建築物標識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商務部出版或經商務部同意出版的有關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製品應使用援外標識。
第九條 經商務部同意,其他部門、單位主管或承擔的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可以使用援外標識。
第十條 援外標識應按照商務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援助標識圖案製作說明》(見附屬檔案)製作。
援外標識中,國旗圖案的印製和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應根據規定式樣使用援外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修改援外標識的圖案組成、文字字型、圖文比例、顏色式樣等。
第十二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擔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所承擔援外項目對外移交或援外活動結束後,其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自然終止。援外標識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標識的過程中應維護良好的國家形象和商業形象。
第十三條 援外標識不得用作商業用途。
第十四條 援外標識不得用於與對外援助無關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以及其他與對外援助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未經商務部同意,不得將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
第十六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商務部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
(一) 污損或侮辱援外標識的;
(二) 未經商務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援外標識的;
(三) 將援外標識用作商業用途的;
(四) 將援外標識用於與對外援助無關活動的;
(五) 在承擔援外項目對外移交後或援外活動結束後仍使用援外標識的;
(六) 未經商務部同意,將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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