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採訪證

專用採訪證

專用採訪證是廣東東莞於2009-10-21日擬發的一份檔案,主要是為媒體記者為其開展採訪提供便利條件。並給予了相應的合法保護與管理措施。

頒發執行

專用採訪證 專用採訪證
是由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親自指定市委宣傳部起草的《東莞市關於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 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的意見》稿中強調的一項,主要是宣傳並實施的一項為記者採訪提供便利的具體措施及保護權益,於2009年10月21日實施並下發,且每年審核,年初換新,這是一份仍在徵求意見的初始文本。

行使權利

在工作前各部門核實確認其合法身份後,要以禮相待,實事求是介紹情況,為其開展採訪提供便利條件。並用對於市委、市政府舉辦的預先確定可以公開報導的重大會議、重大活動,駐莞媒體與市直媒體享有同等新聞報導機會。和各級各部門新聞發言人和新聞助理的辦公電話、傳真號碼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媒體記者採訪。

保護權益

檔案中明確表示,在記者工作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止新聞媒體的正常採訪活動,切實維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如“各地有突發事件發生時,當地宣傳部門要配合公安部門及時準確發布信息,儘量避免與媒體記者發生爭執和衝突。”一旦發生侵害記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地方政府要立即向市委宣傳部報告並迅速妥善處理。處理不當以致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在全市給予通報批評,堅決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但在採訪前,記者要主動出示採訪證件或有關證明,並不得以採訪為名進行敲詐勒索、恐嚇、詐欺等。對於對重大會議、活動報導嚴重失實的記者,可能被收回專用採訪證;在突發事件現場不遵守採訪秩序、擅闖警戒線的記者,特別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相關聲音

媒體從業人員:

記者的合法採訪報導權本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通知本身不必過於著眼記者如何採訪之類的規範化,看似規範,其中也有管控色彩。另外,在規範方面鮮有針對相關職能部門的條款,一旦職能部門拒絕記者合法採訪要求如何處理,通知並無作出規範,比如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呢?

凡此種種,應當更多站在如何保障媒體合法立場去思考,而不是站在如何控制媒體報導管理立場去思考。

市民:希望能真正幫到記者

一位常平地產從業者從內心表示佩服記者,對於重大新聞中事件,完全不顧個人安危,親赴一線。希望政府的措施真正可以幫到正常合法採訪的記者們,保證市民的知情權,同時防止他們遭受不法侵害。

專家:有些細節要重新考慮

暨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董天策認為,對於其中規定的會議、活動主辦方享有“刊播前審稿權”,與當前形勢要求的信息公開和民主法制化進程還有一定距離。“應當信任媒體能夠把握會議和活動的精神實質,不應當審查稿件”,且對於“報導嚴重失實”的可以收回採訪證的規定,應該給予媒體更正的機會,也可以開發布會予以澄清。另外,失實不失實不應該由當地管理部門說了算,而應該由法務部門來判斷,這是比較傳統的控制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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