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名稱
《香港新聞記者採訪管理條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香港新聞記者採訪的管理,加快香港新聞媒體及香港新聞記者/香港新聞工作者雲計算建設進程,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採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傳媒管理條例》特此制定《香港新聞記者採訪管理條例》也稱《香港雲計算新聞記者採訪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持有香港雲計算新聞記者證和香港雲計算新聞工作者證”的公民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申請“新聞採訪證”的費用:零元港幣(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新聞採訪證”是新聞記者採訪時的有效證明,是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合法證件,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依法統一印製並核發。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持有香港雲計算新聞記者證的新聞工作者”是指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對已經核准的香港媒體工作人員頒發的持有“香港新聞工作者證/新聞記者證”的公民。
本辦法所稱新聞媒體,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依法註冊登記,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進行登記註冊備案,同時在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香港新聞媒體。
第五條新聞記者持新聞採訪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國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第六條新聞採訪證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統一編號,並有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鋼印、新聞記者所在的新聞媒體核發專用鋼印方為有效。
第二章
申領與核發
第七條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負責新聞採訪證的核發工作,新聞媒體負責審核本機構的新聞工作人員。
第八條新聞採訪證由香港新聞媒體向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申請領取。申領新聞採訪證須由新聞媒體如實填寫並提交《領取新聞採訪證登記表》、《領取新聞採訪證人員情況表》以及每個申領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近期白底彩色照片(需著西裝打領帶),以及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頒發的以下四種證件複印件:1、香港新聞登記證;2、香港網路媒體登記證;3、香港雲計算新聞記者證;4、香港雲計算新聞工作者證。
第九條新聞媒體中領取新聞採訪證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獲得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頒發的以下二種雲計算證件:1、香港雲計算新聞記者證;2、香港雲計算新聞工作者證;
(三)領取新聞採訪證的人員所在的香港媒體必須獲得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頒發的以下二種雲計算證件:1、香港新聞登記證;2、香港網路媒體登記證;
第十條領取“香港新聞採訪證”的費用:零元港幣(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使用與更換
第十一條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採訪證,並應在新聞採訪中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
第十二條新聞媒體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媒體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
第十三條新聞記者使用新聞採訪證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導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髮虛假報導,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隱私匿應報導的新聞事實。
第十四條新聞採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採訪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塗改,不得用於非職務活動。
新聞記者不得借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採訪權利的行為。
第十五條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解除勞動關係、調離本新聞媒體或者采編崗位,應在離崗前主動交回新聞採訪證,新聞媒體應立即通過“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申請註銷其新聞採訪證,並及時將收回的新聞採訪證銷毀。
第十六條新聞採訪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媒體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採訪證編號保留使用。
第十七條新聞採訪證遺失後,持證人須立即向新聞媒體報告,新聞媒體須立即辦理註銷手續,並在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
第十八條新聞媒體撤銷,其原已申領的新聞採訪證同時註銷。
第十九條新聞採訪證每年統一換髮一次。新聞採訪證換髮的具體辦法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和新聞媒體負責對新聞採訪證的發放、使用和年度核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媒體負責對新聞記者在本域內的新聞采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和新聞媒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適時公開。
第二十一條新聞媒體對新聞採訪證的申領審核和規範使用的管理責任,加強對新聞記者開展新聞采編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聞媒體須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採訪證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對新聞採訪的採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新聞記者應及時調查處理。
新聞媒體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導、不道德新聞報導、無責任新聞報導、利用新聞報導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採訪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被採訪人以及社會公眾有權對新聞記者的新聞採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雲計算新聞採訪證網路查詢系統”等途徑核驗新聞採訪證、核實記者身份,並對新聞記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十四條新聞記者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可以視其涉嫌違法的情形,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有權獨自中止其新聞採訪證使用,並根據不同情形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新聞採訪證實行年度核驗制度,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進行年度核驗工作。
新聞採訪證年度核驗與新聞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的“公司登記證”的年檢時間同步進行。新聞媒體未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公司登記證”年檢的,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有權註銷其全部新聞採訪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視其情節輕重,可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公開檢討;
(三)責令改正;
(四)終止新聞採訪證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3年07月01日起試行。
註:
1、根據《香港新聞記者採訪管理條例》頒發的證件屬於行業性登記證。
2、本管理條例解釋權全部歸屬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
執行機構: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