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定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
1993年1月,人事部下發了《人事部關於印發及其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則上只在地級以上城市設定考場,必要時可在縣設定考場。
考試科目設定
初級和中級均為2 個科目。具體是:
初級:《經濟基礎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中級:《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初、中級《專業知識和實務》科目均分為工商、農業、商業、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水路、公路、鐵路、民航)、人力資源、郵電、房地產、旅遊經濟、建築經濟15個專業。
各科試卷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原子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
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各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1 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
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 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第二學士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為4月中旬以前(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
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證書發放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並用印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