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是依據1993年1月,人事部下發了《人事部關於印發及其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定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則上只在地級以上城市設定考場,必要時可在縣設定考場。

考試

科目

初級和中級均2個科目,具體是:

初級:《經濟基礎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中級:《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註: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調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定的通知》(人辦發[2002]18號)及有關檔案精神,初、中級《專業知識和實務》科目均分為工商管理、農業、商業、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水路、公路、鐵路、民航)、人力資源管理、郵電、房地產、旅遊、建築12個專業,其中運輸分為水路、公路、鐵路、民航4個子專業。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原子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

考試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試機構在考試結束後將對雷同試卷進行認定和處理。應試人員務必在開考前按試卷封二注意事項填寫試卷代碼,並在考試結束前半小時檢查試卷代碼是否正確填寫。如未填寫試卷代碼,該科目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各考點要做好考前告知及要求監考員做好提示工作。

標準

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均為84分:

專業名稱 專業代碼 專業科目名稱
工商管理 1 工商管理專業知識與實務
農業 2 農業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商業 3 商業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財政稅收 7 財政稅收專業知識與實務
金融 9 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
保險 10 保險專業知識與實務
運輸:水路 11 運輸經濟(水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運輸:公路 12 運輸經濟(公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運輸:鐵路 13 運輸經濟(鐵路)專業知識與實務
運輸:民航 14 運輸經濟(民航)專業知識與實務
人力資源管理 15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知識與實務
郵電 16 郵電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房地產 17 房地產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旅遊 19 旅遊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建築 21 建築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時間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設在每年11月,分在兩個半天進行,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2016年經濟師考試時間為11月5日。

上午9:00-11:30 專業知識與實務(初、中級)

下午14:00-16:30 經濟基礎知識(初、中級)

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報名

條件

初級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中級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第二學士位後或研究生班結業後,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報名條件補充規定

具體參看人事部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

註:有部分地區報考條件稍有差異,具體可查看當地當年關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公告。

高級

報名條件非全國統一,具體請參考當地報名簡章內容。
(一)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經濟工作滿1年。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經濟工作滿4年;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經濟工作滿10年;
(五)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資歷的人員,只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允許報名參加考試:
1.從事經濟專業工作25年以上,並取得經濟師資格5年以上;
2.近5年內在經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被設區市黨委政府、省級以上部門兩次表彰獎勵者;
3.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貢獻者;
4.獲得設區市、省級部門二等以上獎項的主要貢獻者。

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為5-6月份(具體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2013年全國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7月4日9∶00-7月15日16∶00;

資格審查時間:7月9日-7月19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周末及法定節假日不辦理資格審查);

方法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各地人事考試網線上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網上繳費手續。(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年當地相關檔案。)

考試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註冊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5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註冊登記。

其他

(一)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1.對於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並通告應試人員所在單位。

2.凡是處在違紀違規處理期的人員(在專業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被禁考的本省和外省人員)不得報考。一經發現,均將取消考試資格。

(二)報考資格審核

1.考生須誠信報考,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個人相關信息(通訊信息必須填寫考生本人手機號碼),並對提交的報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網上報名完成後要及時下載列印《報名發證登記表》,報名結束後系統不再支持列印。對信息不真實者和未及時列印《報名發證登記表》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負。

2.按照屬地原則,各市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考務檔案規定對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審核並負責。

3.省人事考試局對全省考生報考資格審核工作進行抽查和監督指導, 對把關不嚴、審核不合格的單位和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考場設定

各地級以上市和省直設定考場。考試的詳細地址以准考證的標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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