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地文書
舊時中央政府及農奴主階級內部上級領主發給下級領主的土地所有權和占有權的憑證,簡稱封文,藏語稱“薩興噶登”。封文包括註明領地內的百姓、山水、森林、草場等歸領主世代占有,他人不得侵犯等;領主觸犯統治者利益獲罪後,領地被沒收;封建地方政權更迭後,對土地的世襲占有權亦被後繼的當權者承認,並相應發給追封文書。元至大二年(1309),帝師貢噶洛追堅贊貝桑布給夏魯寺的封文中,有“秉承皇帝聖旨”“帝師桑傑貝所出的法旨”文字,以此證明帝師所封賜的莊園土地已獲得中央政府的認可。清代封文內亦書有“奉天承運皇帝詔曰,諭達賴喇嘛”或“奉天承運文殊大皇帝詔曰,達賴喇嘛”,以表示西藏土地屬清帝。
土地封文
噶廈的土地封文有三種:①“吉察”。土地文書中效力最大的一種。立“吉察”時,噶廈派遣代表同當地有關當事人親自視察地界,書寫文契,封文內詳細註明地界和許可權。②“協邦”。效力次於“吉察”。立“協邦”時,噶廈一般不派人到現場劃界。③“旭妥貢簽”。意為“呈文眉批”,是諸部合契以後,將定立的文契送交噶廈,噶廈在文契上寫短批並蓋章,以保持其效力。西藏設立駐藏大臣後,一些原持有達賴喇嘛的封地文書,根據《欽定藏內善後章程》規定,也同時呈請駐藏大臣發給土地文書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