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法

寺院法又稱“教會法”、“宗規法”、“神權法”。有廣狹二義。①廣義的寺院法泛指羅馬天主教、東正教及基督教的一些教派(如新教的聖公會和加爾文教等)的各種法規。②狹義的寺院法,專指中世紀羅馬天主教的法律。法學著作中經常使用的是後一概念。產生於西歐中世紀。以基督教神學為思想基礎,吸收了若干羅馬法原則。西歐中世紀的重要法律。淵源主要有:教皇詔令、宗教法院判決、宗教大會決議。內容相當廣泛。它規定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則,而且在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係,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繼承、犯罪、訴訟等方面都有規定。

寺院法亦稱宗規法或天主教教會法,它對世俗事務特別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預,是隨著教義的傳播、教權的伸張和教令的統一而逐漸強化的。寺院法中有關婚姻家庭的主要內以《新約全書》、《使徒約章》、《使徒教律》以及宗教大會的決議、教皇頒發的教令集等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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