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規

教會法規是基督教教會對其信徒和神職人員在信仰、倫理、宗教生活和教會紀律等方面具有約束力的法令、規律、條例的總稱。法規一詞源於希臘文Kanon,原意為尺度。拉丁文為Jus canonicum或Jus cclesiasticum,又稱聖律(Jus sacrum)或神律(Jus divinum),因基督教會認為其具有神聖啟示的權威。

教會法規

法規一詞源於希臘文Kanon,原意為尺度。拉丁文為Jus canonicum或Jus cclesiasticum,又稱聖律(Jus sacrum)或神律(Jus divinum),因基督教會認為其具有神聖啟示的權威。早期教會為解決有爭議的問題,常召開各種宗教會議,通過並頒布一些決議或命令,是為教會法規的雛形。經過長期的積聚、補充、修訂,逐步形成一套獨特的法律體系。 325年在尼西亞公會議上通過20項法令,由君士坦丁一世頒行,被認為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法規,為東、西派教會所遵奉。此後教會法受到羅馬法(如439年的《狄奧多西法典》和534年的《查士丁尼法典》)的影響,並吸收一些古代文獻材料(如《使徒法規》)以及教皇的諭令,逐步積累成相當龐雜的文集。中世紀以來,隨著天主教會在社會上的威信和權力的提高,教會法規實際上對教會所在地的所有居民都有強制性。其內容不僅包括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的生活準則,還對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係以及土地、財產、婚姻、家庭、繼承和刑事等都有規定。11世紀以前在天主教會中尚無統一的法規。當時流傳並適用於歐洲各國的教會法有百餘種之多。約在1140年,義大利法學中心波倫亞大學的格拉蒂安把歷代教皇制定的法律以及給各地主教的批示和信函彙編成冊,名為《格拉蒂安教令集》。教會史家以此教令集的問世為分界線,稱此前的各種法規為古法規,以後的為新法規,如教皇格列高利九世的《法令全集》、卜尼法斯八世的《法令集》和克雷芒五世的《法令集》。16世紀,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在特蘭托公會議後,集上述四集之大成,並將14~15世紀的教皇諭令作為補遺編成《教會法大全》,於1580年頒布,成為天主教最具普遍性的正式法典。但因篇幅過於浩繁,套用時殊多困難。20世紀初在教皇庇護十世倡議下,羅馬教廷著手編制一部精簡而又系統的法典,於1917年由本篤十五世頒布,稱為《天主教法典》,共分5卷,2414條。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為進行教會革新,通過決議要求在此法典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以適應新時期的需要。1983年1月,教皇約翰-保羅二世簽署新的《天主教法典》,共7卷,1752條。新法典在教會組織管理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將以往以統治權觀念為基礎的管轄方式和中世紀封建體制原則下的統治方式改變為“兄弟般”的參與式,教廷中央權力有所下放,地方教會主教團的權力顯著增強,並提高了教徒在教會中的地位和承擔的職分。新法典也簡化了教會內部一系列的法律程式,並放寬了教徒婚姻的某些限制。新法典的適用範圍仍只限於原奉行拉丁禮的天主教會。
宗教改革後,教會法規僅對天主教有效,新教各派不再接受天主教會的法規,而陸續制定各自的條例。亦有不設固定法規者。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