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

很多人壽保險契約採用分期繳納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險契約生效時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外,每年在保單生效的對應日也應該繳納約定數額的保險費。但是由於很多實際原因,不可能每個投保人長期如一地每年都按時繳納保險費。如果因為投保人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而使保險契約失效,就會頻繁大量地恢複合同效力,這對保險雙方都是費時費力的事情。而寬限期條款則解決了這個問題。

寬限期條款的基本內容

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投保人如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則壽險契約一般不生效),在寬限期(一般為30天或60天)內保險契約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束後投保人仍然沒有繳納保險費,也無其他約定,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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