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縣水利局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

機構簡介

寧海縣水利局是寧海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現下設:辦公室、財務審計科、水政水資源科、工程科、工程管理所、經營辦公室、工程質量監督站、水政監察大隊、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鎮鄉水利服務總站、水文站、改水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規定應當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的事項。
2.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職責。
2.加強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
3.加強防汛抗旱和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水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負責城市建成區供水水源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和地下水開發利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全縣水生態建設。
(五)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縣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查、審批;負責重要江河、水庫、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組織有關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含占用水域審批)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管理全縣河道及采砂,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負責灘涂資源的管理、保護和開發;組織指導海塘、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和除險加固。
(六)負責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和有關標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發布節約用水情況通報,組織、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指導水事糾紛的處理。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
(十一)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交流,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定額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和農村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監督縣級水利資金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運行管理。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5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依法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水政水資源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綜合規劃;實施水資源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組織指導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負責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指導節約用水工作;協調水利工程、水價調整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水行政審批工作。

水利工程科

擬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水利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計畫;管理協調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擬訂水利工程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審查、審批水利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和水利項目後評估工作,審核重點水利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查、審批;組織指導海塘、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和除險加固;組織水利工程重大技術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諮詢、技術審查、設計、監理、施工、檢測、造價、招投標、驗收的管理;組織水利工程項目稽察;負責中型水庫的控制運用;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財務審計科

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算,指導、監督縣級水利資金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審計直屬單位經濟活動情況。

防汛防旱辦公室

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編制縣級防洪規劃、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汛情、旱情、災情統計和發布,指導、監督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協調、指導洪澇、颱風和乾旱等災害防禦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並監督、指導縣級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負責協調全縣防汛抗旱物資和隊伍的調用;組織、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基層防汛能力建設,負責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行政編制14人(含後勤人員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人員),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縣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縣水利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縣環保局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縣水利局和縣環保局應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局對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影響通航條件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縣水利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縣國土資源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由縣水利局負責,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水上執法監管,縣交通局要做好配合工作。
(三)原按事業單位設定的縣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撤銷,其編制及在編人員一併劃入縣鄉鎮水利服務總站。
(四)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