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鎮海區地方稅務局

寧波市鎮海地方稅務局,是鎮海區主管地方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所轄戶管單位、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稽查工作和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機構簡介

寧波市鎮海區地方稅務局前身為鎮海區地方稅務局,1949年5月鎮海解放後,縣人民政府設立財糧科。1949 年10月建立稅務所,1950年4月成立稅務局。1957年財糧科改稱財政科,次年4 月財政科、稅務局、保險公司合併成立財政局,是年11月併入寧波市財政局。1963 年1月市縣分設,成立財政稅務局。1971年1月至1972年12月,一度與銀行合併成立財政金融局。1973年1月恢復縣財政稅務局。至1985年10月撤縣設區,設區財政稅務局,系鎮海區財政局、鎮海區稅務局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合署辦公。1994年9月,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統一部署 ,鎮海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三個機構分設,鎮海區地方稅務局對外掛牌成立,至 1995年1月分設組建完畢,正式開始運轉。2005年1月1日,鎮海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機構分設,掛牌成立寧波市鎮海地方稅務局,簡稱鎮海地稅局,實行雙重管理領導體制。

主要職責

寧波市鎮海地方稅務局是鎮海區主管地方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能是:負責所轄戶管單位、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稽查工作和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鎮海地稅局管轄範圍內的各項地方稅收收入,包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筵席稅、地方稅滯補罰收入等以及納稅人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費附加、農業發展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金、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機構設定

寧波市鎮海地方稅務局現有內設機構5個,分別為辦公室、人事監察科、稅政法規科、徵收管理科、計畫會計科,下設稽查局、地稅一分局、地稅二分局、地稅三分局、信息中心。
寧波市鎮海地方稅務局是寧波市地方稅務局下屬職能機構,根據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寧波市地方稅務局下屬行政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甬財稅人〔2004〕152號)精神,鎮海地稅局所屬各機構的職能配置為:
(一)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全局性工作總結、計畫及重要文字材料的起草、信息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文書及辦公自動化管理、做好檔案的起草、收發登記、催辦、歸檔等工作;負責組織和督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本單位財產、財務的管理;負責來人來訪接待、車輛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日常衛生等工作。
(二)人事監察科:負責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日常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勞動工資等工作;做好乾部的考核、獎懲、調配及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單位和各項民眾性活動;制訂幹部教育培訓計畫,抓好乾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聯繫和指導本單位工、青、婦群團組織的日常工作;抓好本單位黨風、黨紀、廉政教育和行風建設的有關工作;受理對有關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工作,查處有關工作人員違紀案件。
(三)稅政法規科:負責征管範圍內稅收政策和基金費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並做好有關調研工作;負責各稅政業務的傳達、宣傳、輔導和解釋培訓工作;負責對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有關具體的管理措施;負責企業財務管理和財務審核或審批及轉報工作;負責各稅減免、抵免、財產報損、稅前列支等涉稅事項的審核、審批及轉報工作,以及各稅種征管的分析、檢查、調查、總結、考核和報告等工作;依法審核規範性檔案;處理行政聽證、複議、訴訟、賠償等涉稅法律事務,參與重大案件的覆核審理等工作。
(四)計畫會計科:掌握收入進度,進行收入預測,編制計畫分析表和計畫執行情況分析;負責稅收會計規範化核算工作,編制各類稅收會計統計報表;並審核上報;負責退稅、緩繳管理工作;分析和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編寫重點稅源企業情況分析報告;負責稅收票證以及計會檔案的管理;負責支付代征代扣單位手續費的審核工作。
(五)徵收管理科(辦稅服務廳):負責稅務登記管理;受理各類地方稅的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和規費、基金徵收;負責各類涉稅文書的受理、傳遞、返還等工作;負責征管法規的解釋、輔導培訓工作;並抓好貫徹落實;負責發票管理和稅務征管檔案管理;負責征管質量考核和推行多元化申報工作;負責辦理地方稅(費)的代扣(收)、代繳、委託代征資格審定、發證等工作。會同稽查局建立征管日常核查制度和與稽查局的日常聯繫制度;負責組織稅收宣傳活動,開展納稅諮詢服務;負責納稅申報方式的核定和協稅護稅工作。負責對納稅人稅源管理;負責催報催繳管理、審核評稅管理和定期定額管理;負責對納稅申報情況進行分析,組織開展納稅評估及稅務約談和經濟稅源分析,及時了解、掌握、分析重點戶的經營和納稅情況。
(六)稽查局:負責稅收稽查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責建立和完善稽查工作制度;負責轄區內地稅檢查工作的管理、指導、協調,配合征管科建立征管日常檢查制度和日常聯繫制度,制訂轄區內稅收稽查工作計畫;受理並查處有關部門移交、轉辦和民眾舉報偷稅案件;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整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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