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

寧波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2月5日,由寧波市電梯和起重機械專業的會員單位組成。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寧波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2月5日,由寧波市電梯和起重機械專業的會員單位組成。2005年5月31日,寧波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將僅包含電梯、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擴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內所有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銷售和檢驗檢測單位,並依法設立電梯分會、起重機(包括廠內機動車輛)分會、氣瓶分會、鍋爐分會、壓力容器分會、壓力管道分會、遊樂設施(包括客運索道)分會、承壓類特種設備專家委員會、機電類特種設備專守委員會和協會秘書處。目前,協會擁有290多家會員單位,另有百餘家從事特種設備工作的單位要求加入。這是協會組建以來的一次大跨越,也是協會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寧波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是經寧波市民政局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民眾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協會及下屬各分支機構,將依據協會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倡導“誠信、務實、開放、創新”的寧波精神,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動作;充分尊重會員意志,積極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協調各專業分會與企事業單位的關係,凝聚行業整體力量,提高會員單位特種設備的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幫助解決會員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成長性和結構性困難,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積極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技術交流、相互協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推動全行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協會的業務範圍有:
1、指導會員單位貫徹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2、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與自律活動,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作用,協調處理會員單位與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的關係;
3、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各項學術活動,不定期組織競賽、評比、研討、考察活動,促進技術業務交流,不斷推廣先進經驗;
4、提供特種設備的法律諮詢、信息服務;
5、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6、承辦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協會章程

寧波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寧波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簡稱寧波特協),英文名稱為Ningbo Speci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NSE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寧波市地區性的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由承壓類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機電類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設備、廠內機動車輛、大型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檢驗檢測、銷售、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專家,依據法定程式和本章程規定自願組成的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區性、民眾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積極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技術交流、相互協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推動全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特點,本團體按特種設備的種類內設若干分支機構。協會秘書處的住所為寧波市江東區王隘路2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指導會員單位貫徹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與自律活動,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作用,協調處理會員單位與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的關係;
(三)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各項學術活動,不定期組織競賽、評比、研討、考察活動,促進技術業務交流,不斷推廣先進經驗;
(四)提供特種設備的法律諮詢、信息服務;
(五)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六)承辦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團體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 單位會員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檢驗檢測、銷售或使用管理,並具有法律法規要求的相應從業資格;
二、個人會員
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檢驗檢測、銷售、使用管理和安全監察工作,並享有聲望的領導、企業家、專家、學者和工程技術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團體的服務;
(四) 有權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 遵守、履行本團體的決定及通過的有關規定,支持本團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及時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逾期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分支機構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三) 籌備召開本分支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分支機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 審核本分支機構的會員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本分支機構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企業資助;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單位要求進行各類現場指導等,其必要的開支由受益單位另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人員、工資和福利,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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