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為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寧波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2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二、對1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將《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修改為:“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綜合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
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第十五條修改為:“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隨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明確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定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向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技術幫助和電梯備品備件,並公開電梯備品備件價格;
“(四)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維護保養契約、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更換《電梯使用標誌》;”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設定固定辦公場所或未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或應急救援電話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
辦法發布
《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盧子躍
2016年1月11日
辦法全文
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等實施監督管理,並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
通信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電梯井道通信信號覆蓋的監督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財政、規劃、公安、經信、市場監管、教育、衛生以及招標投標監督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信用評價、推進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採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乘梯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投訴舉報情況,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和答覆;對於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建 設
第九條 電梯井道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的規定,並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對電梯井道工程設計未作規定,或者電梯的使用環境、條件和實際運作工況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協調、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電梯井道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保障電梯井道的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條 建設單位設定電梯應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機房降溫等要求,充分評估擬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選擇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生產的電梯。
用於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擇公共運輸型。
電梯設定不符合有關強制性規範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場所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電梯應當安裝對重緩衝距離調節裝置,並在機房中安裝空調用於降溫。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或政府投資的既有建築改造項目按照前款規定對電梯及機房進行建設、改造。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電梯製造單位信用情況、產品性能、售後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採購和招標的競爭條件。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在辦理電梯採購項目招標檔案備案時,應當督促招標人將電梯生產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電梯採購招標評審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發建設的建築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給其附屬的乘客電梯至少2年的質量保證期。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三章 生產
第十四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明確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定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向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技術幫助和電梯備品備件,並公開電梯備品備件價格;
(四)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類型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電梯製造單位不得在電梯中設定或變相設定控制密碼等,影響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正常使用或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公眾聚集場所等新裝乘客電梯中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向使用管理單位免費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接口,方便利用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對電梯進行故障監測分析和應急救援。
鼓勵製造單位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逐步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接口。
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應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效聯網。
第十八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的改造、修理可以委託其他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承擔改造或修理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改造單位還應當更換該電梯產品銘牌:
(一)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
(二)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不再具備相應許可資格;
(三)原電梯製造單位難以取得聯繫。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真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竣工驗收後30日內將監督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檔案、隱蔽工程資料以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檔案等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使用管理單位的,即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電梯改造或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電梯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將電梯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電梯的使用管理責任。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
(二)組織日常巡查,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三)對擬投入使用的電梯進行承接查驗,並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四)在轎廂內或者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其中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緊急制停按鈕應當以明示方式告知;
(五)按規定保管和使用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及安全提示牌;
(六)委託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簽訂維護保養契約;其中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優先選擇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七)制定電梯應急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八)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定期組織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在《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和費用收支明細,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電梯發生故障或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住宅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置。
第二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至少配備一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回響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工作,並在乘客被困報警後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採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以繼續使用。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1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一)電梯設計檔案、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檔案等出廠檔案;
(二)隱蔽工程資料及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檔案等施工檔案;
(三)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
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原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 停用電梯或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用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切斷電梯主電源。
停用期已經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以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並自行檢查合格後方可以重新啟用。
報廢或轉讓的電梯需要拆除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委託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許可的單位實施,並簽訂安全施工契約,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第二十七條電梯所有權人有權查閱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發現電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託使用管理單位約請原電梯製造單位或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一)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二)電梯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電梯需要移裝的;
(四)運行故障率高,影響安全使用的;
(五)需要電梯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提倡製造單位將首次安全評估作為售後服務免費項目。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之一。
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結論,並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配合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工作,監督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相關職責,並按照規定承擔電梯更新、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的相關費用。
共有產權的電梯,其更新、改造、修理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餘額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按照約定承擔費用。
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事故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當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九條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自覺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識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處於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三)毀壞《電梯使用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四)採用非安全手段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安全乘梯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五章 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並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維護保養單位任職。
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和應急救援電話,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站公開已經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負責落實電梯維護保養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並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維護保養後的電梯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要求,並處於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使用管理單位簽字確認。
電梯維護保養業務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對新安裝電梯承諾免費維護保養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降低維護保養質量。
第三十二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梯維護保養計畫與方案;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6個月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並作好記錄;
(三)維護保養契約、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該在變更後15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更換《電梯使用標誌》;
(四)逐台建立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及時記錄電梯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等情況,並至少保存4年;
(五)定期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並至少保存4年,鼓勵作業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
(六)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人均維護保養電梯數量不得超過規定要求;
(七)進行電梯定期檢驗前的安全性能自行檢查,出具自行檢查報告,並配合做好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八)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當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中對消防電梯中的消防功能、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應當書面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
(九)更換的電梯主要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十)對已經裝設遠程監測系統的電梯實施遠程動態監測;
(十一)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救援解困。
第三十三條 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六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並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推動電梯檢驗社會化,鼓勵非營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社會機構經依法核准後從事電梯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從事電梯生產、經營;
(二)以檢驗、檢測機構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
(三)利用檢驗工作之便,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
第三十六條 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乘客電梯,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每5年在定期檢驗時,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對其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的,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重大問題的;
(二)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的;
(三)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管理單位的。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每年統計分析檢驗、檢測情況,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用於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且故障頻率高的;
(三)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維護保養工作質量以及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組織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生產、維護保養質量安全信用考評制度,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實施分類監管,定期公布考評結果,方便公眾查閱。
質量安全信用考評內容包括生產、維護保養企業的基本情況、許可條件、維保質量監督抽查、應急處置、獎懲信息、投訴舉報等。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電梯公共應急處置平台,接到電梯乘客被困等報警信息後5分鐘內指令相應維護保養單位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電梯發生事故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電梯遠程監測系統標準規範,監督、指導電梯製造、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運用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加強電梯的使用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辦理使用登記、裝設遠程監測系統的電梯建立電子化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定期統計分析電梯安全狀況、應急處置情況和電梯遠程監測系統運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拒不執行的,告知住建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記入其考核和信用檔案;
(二)物業服務企業因不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致使電梯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告知住建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三)電梯設定、相關土建工程質量、應急救援通道建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告知住建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告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電梯井道工程設計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電梯井道內無通信信號的。
第四十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未明確電梯質量保證期限或在質量保證期限內未對電梯予以免費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電梯中設定或變相設定控制密碼等;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未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公眾聚集場所等新裝乘客電梯中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的,或未向使用管理單位免費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接口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未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和修理單位未真實記錄施工過程或未按規定將技術資料移交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電梯改造或修理單位未明確質量保證期限或未免費修理、更換相關零部件的。
第四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使用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至八項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或未長期保存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原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按要求移交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停用電梯未設定停用標識和防護措施,或未切斷電梯主電源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電梯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或維護保養項目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風險評估結論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第一、五、六、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二、三、四、七、九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聘用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作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設定固定辦公場所或未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或應急救援電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保記錄未經使用管理單位簽字確認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免費維護保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實施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至十項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對乘客被困報警無回響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或維護保養項目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的含義適用國家有關電梯施工類別劃分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捷運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遊景區、公共區域人行通道、政府公共服務場所等。
本辦法所稱的“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電梯: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