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

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009年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該條例於2010年3月正式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條例簡介

(2009年10月28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技術推進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節能與開發並舉。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避免能源浪費。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包括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生活節能等內容。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從事節能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工業、建設、交通、農業、旅遊、商貿、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統計、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環保、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中國小校、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指導家庭節能,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導,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以及節能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單位,推廣節能產品,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節能產品,引導節能型消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對年綜合耗能超過國家和省、市規定限額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以及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二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對國家規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淘汰計畫,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 本市已有一定規模或特色的產業,尚無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指導性節能技術規範,指導用能單位開展節能工作。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採用國際先進節能標準。鼓勵企業參與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生產單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依法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五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展與改革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電耗,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能耗、電耗,縣(市)區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六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行業節能標準制定和實施、行業節能技術推廣、節能宣傳培訓、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鼓勵行業協會以行業內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推動協會成員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培訓、推廣等服務,承擔有關節能方面的服務外包。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客觀地為委託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章 合理用能

第十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每年公布本級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第二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組織體系,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和能源計量崗位,確定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計量人員。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年度節能計畫,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開展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和對標管理,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重點用能單位未實現上一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在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現場調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無正當理由,未實現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一定周期循環的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製度。
第二十二條 電力、鋼鐵、石油加工、化工、造紙、有色金屬、化纖、印染、建材等主要耗能行業應當實施節能工程。
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凝結水利用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二十三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布局、形狀、朝向。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對建設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鼓勵措施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的實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
第二十五條 建築工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鼓勵採用其他節能型建築材料和設備、可再生能源。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政府投融資的建築項目及新建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場、酒店、醫院,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商品房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房屋,不得在裝修時損壞住宅保溫層等節能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和扶持,完善公共運輸基本網路,引導和鼓勵市民選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條 鼓勵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汽車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建設工程和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套用和推廣。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組織管理體系,實施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既有的辦公建築、空調、照明、電梯、鍋爐等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 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管理者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按照規定啟閉景觀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能耗。
公共建築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節能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套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項目研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節能專項資金應當適應節能工作的需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三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工作的重點領域,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研發通用性、關鍵性節能技術和設備,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
第三十五條 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領域的信貸投入,拓展節能服務機構、企業節能項目的籌資渠道,降低籌資成本。
鼓勵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
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市場機制推動節能工作開展,逐步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差別價格政策。
第三十八條 推廣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鼓勵節能服務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提供服務。
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用能單位定期組織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潛力調查,制定年度負荷管理目標、節電目標和實施方案。
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定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三十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計量崗位、確定能源計量人員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拒不配合實施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或熱效率測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政府投融資的建築項目及新建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場、酒店、醫院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後,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未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房屋,在裝修時損壞住宅保溫層等節能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建築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能源審計,是指受委託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以規定的程式和方法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以促進節能、制止浪費,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二)契約能源管理,是一種基於市場運作的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即由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資金、技術和全過程服務,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在契約期間與客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收益的節能機制。
(三)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最佳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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