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信息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寧波市信息協會成立於1991年4月,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主管,接受市政府信息化辦公室、寧波市信息中心業務指導, 是全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一家從事經濟、科技、社會信息開發、生產、消費服務和信息設備製造專業、通訊業等單位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現有會員單位1600多 家。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為政府、社會、會員、企業四服務宗旨,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的任務是:努力推進我市信息化;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開展信息化工作的研討調查和交流;開展信息資源和人才培訓,普及宣傳信息知識等。
協會下設電子政務專業委員會、汽車信息服務專業委員、能源專委會及經濟預測專業委員會4個子機構。

協會大事記

1991年4月寧波市信息協會宣告成立。
1996年9月寧波市信息協會召開第二屆理事大會(換屆)。
1999年2月經市計委批准成立寧波市信息協會聯絡站。
1999年12月成功編撰出版《寧波成功企業案例》。
2000年9月成功編撰出版《寧波服裝集萃》。
2001年全面調整理事會、重點吸收一批大中型骨幹企業、知名成功企業、強鄉名鎮、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信息服務業參加理事會。
2002年2月寧波市信息協會召開第三屆理事大會(換屆)。
2002年10月為配合寧波市第六屆國際服裝節宣傳,協會推出服裝節特刊。
2003年4月成立寧波市信息協會電子政務專業委員會。
2003年5月寧波市信息協會以浙江省唯一一家協會入編《中國信息機構商簿》。
2003年6月寧波市信息協會以全國唯一一家社團組織參加全國WTO知識大賽。
2003年8月協會創辦《協會通訊》報導協會工作動態增強協會工作透明度。
2003年10月寧波市信息協會網站開通。
2003年10月為配合寧波市第七屆國際服裝節宣傳,協會推出第二期服裝節特刊。
2003年12月組建寧波市信息協會汽車服務專業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寧波市信息協會。(NINGBO Informatin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本市從事經濟.科技.社會信息開發、生產、消費服務和信息設備製造業、通訊業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注意調查研究,講究實效的原則,積極開發信息資源,促進信息橫向交流,開發各項信息諮詢服務,為推進全市信息化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信息協會和浙江省經濟信息協會及市經濟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接受寧波市民政局社團管理機關的依法監督管理,掛靠寧波市計畫委員會.寧波市經濟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寧波市信息中心。
第五條 本會在寧波市中山西路138號7樓辦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我市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政策和行規行約,向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及有關領導機構提出建議;
(二)發揮協會在我市信息化進程中橋樑.紐帶作用,積極組織各類信息機構.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和協作,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三)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密規定前提下,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編髮信息刊物和資料,倡導信息共享,促進信息市場的發展;
(四)組織會員和社會力量開展信息理論和套用研究,交流和推廣信息技術及相關的科技成果,宣傳普及信息技術知識;
(五)協助行業、部門組織國內國際信息技術的交流和諮詢服務,面向社會大眾和會員,接受社會各界及各類信息消費者的諮詢活動;
(六)推動信息立法,推進信息標準化、社會化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有志於信息事業發展;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從事信息管理.服務信息事業的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獲取本會有關書刊,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享受本會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一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法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擬經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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