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物流協會

寧波市物流協會(簡稱NBLA)是經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寧波市民政局批准設立的寧波第一家物流行業組織,是由全市各種經濟成份的物流企業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寧波市物流協會(簡稱NBLA)是經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寧波市民政局批准設立的寧波第一家物流行業組織,是由全市各種經濟成份的物流企業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寧波市物流協會的前身是寧波市物資流通協會,成立於1995年2月,是全國物資行業中成立較早的協會之一;因政府職能的轉變,在2004年11月由寧波市物資流通協會更名為寧波市物流與採購協會;為順應現代物流發展形勢的需要,在2007年2月更為現名。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完成政府委託交辦事項,承擔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物流企業國家標準推廣套用,物流人才培訓,信息諮詢,市場調研等十四項職能,並與國內外同行有著廣泛的聯繫與合作。是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理事單位,是浙江省物流與採購協會副會長單位,是寧波市國內投資與合作交流協會副會長單位,是中國長江三角洲物流發展聯席會議副秘書長單位。
單位名稱:寧波市物流協會單位地址:寧波市新典路108號嘉和大酒店B座15樓

協會章程

寧波市物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寧波市物流協會。英文名稱為Ningbo LogisticsAssociation , 縮寫形式為NBLA。
第二條寧波市物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為適應寧波市物流業的發展需要,由全市各種經濟成份的物流企業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傳達政府意見,反映企業聲音,規範同行業行為規則,密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物流企業的合法權益,推進全市物流產業改革和發展,更好地為繁榮寧波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本協會接受主管部門和寧波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是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浙江省物流與採購協會的副會長單位。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設在寧波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掌握物流行業的基本情況,對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政府有關部門、會員、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受政府部門委託,協助開展行業統計,行業準入,職業資格審核,資質審查和管理等工作。
(五)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六)組織物流經濟理論以及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理論與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促進物流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七)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參與物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推廣套用,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物流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八)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物流行業隊伍素質。
(九)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十)加強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考察、物流人才培訓、技術與經貿交流,促進會員在開展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一)組織全市性和區域性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政府採購、連鎖經營、代理制等新型行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產業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流通的現代化。
(十二)推進行業公益事業發展,積極參與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類社會活動。
(十三)編輯出版發行會刊、會訊和有關書籍、資料。
(十四)承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度,原則上不吸收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人事變動,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物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或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經過考察和了解,提交協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與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業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並經協會秘書處批准同意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所在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並熟悉和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單位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因正常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生產資料流通與物流產業的,或者因各種原因已不適宜再擔任該職務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協會會長。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能: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會員單位及其他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主管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政府主管部門和協會掛靠部門撥付的資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職能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 2007年9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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