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區律師代表大會。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寧夏律師協會是寧夏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凡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均為本會會員。
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區律師代表大會。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區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在全區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執行全區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秘書長領導執行機構進行日常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自治區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牴觸。
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對律師業務指導、交流工作經驗、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加強與兄弟省市律師行業之間的交流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業管理體制,為我區律師行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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