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財產:

(一) 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 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 室內裝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 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體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碟、影音雷射盤;

六、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稈、蘆葦、竹竿、帆布、塑膠布、紙板等為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裡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占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土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

四、因計算機2000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洼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 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占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占40%(農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農村15%),室內裝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農村農機具等占25%。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 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

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

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定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契約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後的餘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契約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後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契約。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定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凡涉及本保險契約均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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