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受理機構編制方面違規違紀問題的檢舉和投訴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加強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
(四)加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進人計畫管理工作。
(五)加強市直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管理工作。
(六)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管理、指導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及其實施意見,指導、協調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
(三)負責全市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全市副科級及以上行政機構的設定。
(四)審核市委、市政府部門和市人大、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方案;
(五)協調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部門、市委部門與市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市與縣市區的職責分工。
(六)審核縣市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與調整方案。
(七)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方案;審核全市副科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設定和冠以宣城市名稱的縣市區事業單位的設定。
(八)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承擔市直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年審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部門“三定”規定、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編制方面的違規違紀問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負責全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及市本級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前置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機構編制審核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責審核工作;負責指導規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機構編制工作的情況綜合、信息交流、幹部培訓和統計等工作。聯繫中央、省駐宣機構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和1個直屬行政機構:
(一)綜合科
協助辦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各項工作的落實;組織擬訂全市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辦法、規定;組織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編辦人事、財務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研究擬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息宣傳、幹部培訓、信訪及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機構編制統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全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及市本級事業單位人員招錄(招聘)機構編制審核工作;指導規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
(二)行政機構編制科
研究提出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直黨政各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方案;審核全市副科級及以上行政機構的設定以及對確需設立的臨時機構提出意見;承辦市級黨政各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與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協調市直部門與各縣市區的事權劃分,辦理機關人員編制使用和異動手續,聯繫駐宣行政機構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審核縣市區、鄉鎮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縣市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機構設定;指導縣市區、鄉鎮黨政機構改革和行政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事業機構編制科
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各類事業單位管理規定和編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審核全市副科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設定和冠以宣城市名稱的縣市區事業單位的設定;指導和協調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辦理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使用和異動手續;聯繫駐宣事業單位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四)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室
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有關機構編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監督檢查市直各部門“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承擔機構編制規定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12310”舉報電話的受理、協調和核查工作;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其他有關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機構編制審核工作。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負責履行《行政許可法》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賦予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職責;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評估、年檢和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複議工作;檢查指導各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監督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的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處理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行為;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匯總和網上登記工作;管理本級登記管轄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檔案和其他有關信息資料。
四、人員編制
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室主任(按副縣級配備)1名,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局長(副縣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其中科長4名(含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副局長1名),副科長1名;科級非領導職數3名,其中主任科員1名,副主任科員2名。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暫保留事業編制4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按行政編制10%的標準限額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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