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101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宣區發〔2010〕10號)精神,設定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主管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及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對水東、水陽、孫埠、狸橋4箇中心鎮,按照省政府擴權強鎮要求,將鎮區規劃建設審批權下放給所在中心鎮政府。
(三)劃入及增加的職責
1、將原區建委的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承擔省、市政府新增下放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的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相關事項工作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二)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執行中央、省、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髮放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組織實施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區存量公有住房的評估出售和全區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審查批准工作;負責全區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全區村鎮規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查全區城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控制性規劃;綜合管理鄉鎮各項建設,指導鄉鎮綜合開發和社會服務工作。
(五)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全區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指導監督有關設計施工的招標活動。
(六)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的責任。組織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和監督;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的執行並監督實施。
(七)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相關市政工程拆遷安置,主管城市防洪排澇、環境衛生和鄉鎮供水、燃氣管理工作。
(八)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區城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九)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勞資工作;指導行業體制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4個內設機構:(一)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財務科)
1、協助委領導做好機關政務和黨務工作。
2、協助委領導做好信訪、綜治、維穩、文明創建、招商引資等工作。
3、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關係。
4、制定委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
5、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書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工作,並做好保密、安全保衛及後勤保障工作。
6、負責管理建委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勞資、專業技術評騁等工作。
7、負責委機關的財務和計畫工作,指導委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8、負責系統內各部門、各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統計工作。
(二)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城鄉規劃建設科(城建檔案室)
1、組織編制城鄉建設發展規劃。
2、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
3、指導城鄉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城建員的管理。
4、指導村鎮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衛工作。
5、指導城鄉住宅建設。
6、負責城建檔案工作。
(三)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科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招標人自行招標備案、招投標情況報告書備案、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行政審批工作。
3、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
4、負責對勘察設計單位以及造價諮詢單位進行資審、註冊管理工作;
5、負責對經濟適用房準入、廉租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審核工作。
6、負責房屋拆遷許可,房屋拆遷延長暫停期限等拆遷期限審批及產權不明確房屋拆遷的審批工作。
7、負責全區鄉鎮燃氣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經營網點設定和燃氣設施改動的審批工作。
8、負責全區鄉鎮自來水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審批工作。
(四)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執法科(法制科)
1、根據上級規定和要求,負責擬訂本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意見等有關檔案,指導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2、根據法律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對受委託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執法依據、執法主體資格、執法崗位、執法職責、執法程式、執法標準、執法責任進行審核界定,按照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3、負責收集整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信息;組織開展本委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調研;按照法定程式依法制定行業內的規範性檔案。
4、負責對委屬各部門和單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協調,解決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之間在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5、協助配合委屬各部門依法查處各項違法建設行為,並指導全區鄉鎮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6、負責擬訂本委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辦法,組織開展本委各部門和單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評工作。
7、負責組織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證和執法證的申報、考試及發證工作。
8、負責委機關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紀委(監察)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監察局關於對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