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辦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研究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市、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及有關配套措施,指導、協調市有關部門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
(三)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事項;協調市委各部門之間,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市委各部門與市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市級各部門與各鎮、街道、開發區、臨港新城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研究提出市級機關各部門、各鎮(街道)領導職數核定、編制分配方案;按許可權審核、審批市級機關各部門、各鎮(街道)內(下)設機構設定和職責配置;管理市級機關各部門、各鎮(街道)中層職數。
(五)按許可權負責審核、報批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副局(科)級及以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變更規格,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事業單位的設立、分設等機構編制事項。
(六)審核、審批全市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配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結構比例、經費渠道形式等事項;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界定工作,負責對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能審核提出意見。
(七)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按許可權管理事業單位登記工作,監督檢查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執行情況。依法在劃定的代碼區段內辦理機關、事業單位組織 機構代碼的賦予、變更、註銷。負責全市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專用中文域名和網上名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的註冊審核工作。
(八)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機構編制實名制工作,負責審核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單位、人員編制狀況。牽頭並負責對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用工指標的審核、報批工作,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的控制約束機制。
(九)負責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全市黨政領導幹部“五方聯審”,具體負責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工作;監督檢查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 管理的執行情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督查機制;負責辦理機構編制舉報、投訴事項,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查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案件;建立健全機構編制與組 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的配合制約機制。
(十)負責機構編制評估工作。組織開展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效的評估工作;組織開展機構編制配置情況的評估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和事業機構運行體制機制的研究和評估工作。
(十一)開展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調查和理論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和措施,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參與有關體制改革的調查研究和方案的擬訂工作;承辦報送市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中涉及職責任務、機構編制內容的審核、修改工作;參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和1個直屬行政機構:
(一)綜合科
協助辦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各項工作的落實;組織擬訂全市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辦法、規定;組織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編辦人事、財務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研究擬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息宣傳、幹部培訓、信訪及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機構編制統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全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及市本級事業單位人員招錄(招聘)機構編制審核工作;指導規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
(二)行政機構編制科
研究提出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直黨政各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方案;審核全市副科級及以上行政機構的設定以及對確需設立的臨時機構提出意見;承辦市級黨政各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與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協調市直部門與各縣市區的事權劃分,辦理機關人員編制使用和異動手續,聯繫駐宣行政機構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審核縣市區、鄉鎮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縣市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機構設定;指導縣市區、鄉鎮黨政機構改革和行政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事業機構編制科
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各類事業單位管理規定和編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審核全市副科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設定和冠以宣城市名稱的縣市區事業單位的設定;指導和協調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辦理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使用和異動手續;聯繫駐宣事業單位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四)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室
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有關機構編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監督檢查市直各部門“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承擔機構編制規定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12310”舉報電話的受理、協調和核查工作;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其他有關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機構編制審核工作。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負責履行《行政許可法》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賦予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職責;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評估、年檢和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複議工作;檢查指導各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監督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的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處理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行為;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匯總和網上登記工作;管理本級登記管轄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檔案和其他有關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