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原市建委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委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城管執法管理職責劃給市城管執法局。
(四)將城市規劃管理職責劃給市城鄉規劃局。
(五)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組織實施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和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國家和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執行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對國家和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指導並組織實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城市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防洪。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組織並監督對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並監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的執行。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政策的執行,擬訂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研究提出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調整的建議。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十三)制定全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市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建設稽查工作。
(十五)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指導行業的體制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十六)落實國家、省新增的相關職能。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管理機關工作並檢查督辦;協調機關科室的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宣傳、對外聯絡、檔案管理、政務公開、行政事務和機關幹部服務等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村鎮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建築、市政、園林綠化、城市供水、燃氣、勘察設計、城市建設檔案等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對勘察設計單位以及造價諮詢單位進行資審、註冊管理;管理城鎮建設和建設科技工作;管理城建檔案工作。組織實施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指導村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指導村鎮建設試點、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研究提出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意見。
(三)計畫財務科
編制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承辦技術引進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利用外資計畫並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負責行業信息統計和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和指導委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工作;負責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工作;負責建設資金審計和本系統各單位的年度審計及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擬定委屬各行業改革發展方案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綜合調研、宣傳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城市綜合開發、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產業化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和對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的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評估、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市房屋權屬信息系統的建設;承辦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
(五)城市建設科
負責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等;編制城鄉建設項目計畫,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對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對城建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指導全市雕塑工作。
(六)人事法規科
負責幹部、人事和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管理所屬單位的人事檔案工作;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歸口管理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及其註冊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教育、法規建設、體制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建設教育和職工培訓管理工作。
(七)建築業科
研究制定全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對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施工許可、工程招標投標、造價管理、建設監理、建築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建築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工作;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諮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等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抗震、建築節能、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負責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工作。
機關紀委(監察)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關於對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履行職責。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系統工會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其中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3名;科級非領導職數5名,其中主任科員2名,副主任科員3名。
機關後勤管理服務人員按行政編制10%的標準限額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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