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1. 1. 1.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涇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98號)的規定,設定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掛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1.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 將原縣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將城市客運管理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4.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
5. 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全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
2.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城鄉規劃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3. 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會同專業部門編制城市專項規劃;負責組織規劃的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4. 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內城鄉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和跨區域項目的前期論證、可行性研究和選址;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5. 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
6. 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等的規劃審查報批。
7. 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規劃批後跟蹤管理工作。
8. 指導各鄉鎮、村的規劃評審與依法報批工作。
9. 負責全縣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登記。
10. 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負責全縣城鄉規劃檔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及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套用;參與研究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
11. 擬訂城市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園林綠化、雕塑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村)審查上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縣城防洪工作。
12. 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13. 管理全縣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14.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15.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負責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16. 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執行國家和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參與組織實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
17.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和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18.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組織並監督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並監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的執行。
19.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的政策的執行,擬定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研究提出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調整的建議。
20. 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21. 負責建設系統和黨的關係在建設系統的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縣建築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22. 管理城市建設信息工作;指導並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23. 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指導行業的體制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24. 落實國家、省、市新增的相關職能。
25.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管理機關工作並檢查督辦;協調機關股室的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宣傳、對外聯絡、檔案管理、政務公開、行政事務和機關幹部服務等工作。
負責城鄉建設、建築設計、房地產、公用事業等方面統計、審計和財務工作;管理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及財務工作;辦理財產報廢、損失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經費的劃撥、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人員的工資發放;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預決算的審核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2. 行政審批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城鄉規劃、房地產開發、建築、市政、園林綠化、城市供水、燃氣、勘察設計、拆遷管理、城市建設檔案等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
3. 城鄉規劃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並上報全縣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域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綠化、供排水、燃氣、道路等專項規劃編制審查上報;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審查上報;指導鎮(鄉)編制總體規劃以及中心村規劃;管理城鄉規劃設計;提出規劃任務、規劃方案的設計要點及要求,組織評審論證和審查規劃建築單體方案;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管理;負責劃定建設改造範圍,確定用地性質;參與論證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等不同層次、涉及不同地域範圍的發展規劃;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的驗線及竣工核實;參與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負責指導規劃技術服務站承擔的市政工程、房屋建設工程等各項測繪業務和服務項目;受理城鄉規划行政複議案件;負責城鄉規劃監察工作;負責建設招商引資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4. 法制股
擬定建設普法、綜治規劃和計畫;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起草以縣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審核本委規範性檔案並負責規範性檔案報備工作。
5. 建築業管理股(縣牆體革新和建築節能領導組辦公室)
研究制定全縣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對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施工許可、造價管理、建設監理、建築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建築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工作;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諮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的技術管理、指導工作;擬定全縣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有關科技成果的鑑定、申報及有關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運用;負責管理施工企業上崗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全系統有關技術培訓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勞務培訓工作;擬訂建築節能鼓勵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徵收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基金;負責管理全縣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管理工程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及行業勞保統籌等工作。
6. 城鄉建設股(縣燃氣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等;編制城鄉建設項目計畫;指導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對全縣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公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雕塑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建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審查;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道路照明、破路占道管理;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組織實施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指導村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指導村鎮建設試點、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研究提出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意見。
7. 住房保障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擬定委屬各行業改革發展方案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綜合調研、宣傳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城市綜合開發、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產業化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和對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的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評估、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的建設;承辦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按行政編制10%的標準限額控制使用。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縣委辦《關於轉發〈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監察局關於對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涇辦發〔2009〕121號)規定設定並履行職責。
黨組織機構及工會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執行。
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1. 省政府法制辦皖府發〔2005〕47號批覆明確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職責。
2.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3. 劃入戶外廣告選址定位、環境衛生、城市渣土(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1.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在宣城市涇縣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皖府法〔2005〕47號)精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要職責為:
(1)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履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2.城市市容管理方面
(1)宣傳、貫徹和實施國家及省有關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涇縣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確定城市容貌標準,並負責督促實施。
(2)負責城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負責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審批。
(3)負責各類廣告牌、標牌、招牌、櫥窗、燈箱、電子螢幕、霓虹燈、條(橫)幅、氣球、宣傳諮詢點及車體廣告等戶外裝飾的市容管理。
(4)負責全縣工程渣土(含建築垃圾、棄土、棄料等固體廢棄物)的運輸、棄置、中轉、回填、消納等處置過程的管理,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拆遷現場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
(5)檢查、督促全縣的“門前三包”、“家禽家畜禁養”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做好上傳下達,負責督促各股室及執法大隊及時完成上級部門、局長辦公會及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全體會及其他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做好會議通知、記錄工作,對會議決定事項負責督促落實;負責局黨務群團、思想政治、勞動人事、財務報帳和幹部管理及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文書檔案和印鑑管理工作,做好公文的登記、傳閱、催辦、歸檔及信函報刊的收發工作,負責草擬以局機關名義出台的檔案等各類文稿;負責日常辦公用品的購置、發放及局機關工作車輛的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的接待、環衛、保密和安全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法規股
負責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的調研、起草和備案工作;負責與城市管理相關執法部門的工作聯繫和協調,對不屬於本局職責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向有關部門移送,承擔本單位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文書的擬訂和執法證件的管理;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負責對所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報批的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案件或強制執行案件的立案、案件審批、處理決定進行審核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上報備案和終結案件的歸檔保管工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宣傳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 法規監督股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法行政、遵紀守法情況的督查;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文明執法、隊容風紀的檢查;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業務考核。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工作的相互溝通和銜接;負責民眾來信來訪及投訴受理工作,對違法違紀的行為人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 行政審批股
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城市容貌標準,監督檢查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戶外廣告、各類裝飾的發布及日常維護的監督管理,做好城市主要道路及兩側的城市建設物或設施上張貼、懸掛各種宣傳品的審批工作;負責市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負責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審批;負責城區亮化管理;檢查、督促全縣的“門前三包”、“家禽家畜禁養”工作;負責全縣工程渣土(含建築垃圾、棄土、棄料等固體廢棄物)的運輸、棄置、中轉、回填、消納等處置過程的管理,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拆遷現場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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