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為城鄉工程建設提供科學的抗震設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應採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中心城區及市本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並指導各縣(市、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
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中心城區除外)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和監督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三)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地震動參數0.05g以上的重點監視防禦區,一般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市中心城區及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城區的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必須按照不低於地震動參數0.05g(相當於地震基本烈度6度)進行抗震設防。
(一)學校1萬平方米以下建築工程;
(二)縣級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500張以下床位的綜合性醫院或者專科醫院的住院樓、門診樓;
(三)縣市區政府機關辦公樓;
(四)汽車站、火車站;
(五)1200座以下大型影劇院、6000座以下體育館、小型體育場、2.5萬平方米以下會展中心和商場、商貿中心、大型寫字樓、旅遊集散中心、市縣級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會展中心(展覽館)、藝術中心、敬老院、福利院、老年活動中心、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建築;
(六)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開發區;
(七)高度超過50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酒店、賓館、公寓)。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不論地震動參數大小,都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選址的必備內容。必須進行抗震設防而未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及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第六條
下列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徑總長大於1000米或者單孔跨徑大於150米公路、鐵路幹線的橋樑,長度大於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
2、鐵路、公路幹線上的大中城市火車站與鐵路樞紐工程、一級汽車客運站;
3、新建、擴建民用航空機場,5000噸級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市電力調度中心;
2、單機300兆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
3、單機容量100兆瓦或者總裝機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廠;
4、樞紐變電所和500千伏以上變電站(所)、500千伏以上線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電站;
6、大型工礦企業的自備電廠。
(三)廣播電視、通信與信息工程
1、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總發射功率大於200千瓦的廣播電視發射塔;
2、通信樞紐工程、本地網匯接局、應急通信指揮用房和金融、證券、保險、鐵路、民航、電力、海關、稅務等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工業與民用建築、公共設施
1、大型的礦山、化工、石化、鋼鐵、有色金屬等工程;
2、市領導機關辦公樓;
3、100米以上高層建築工程或者平面和豎向的結構均不規則的建築工程;
4、1200座以上大型影劇院、6000座以上體育館、大型體育場、2.5萬平方米以上會展中心和商場、1萬平方米以上教學樓;
5、省級博物館、檔案館、科技館、展覽館、圖書館;
6、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7、500張以上床位的綜合性醫院或者專科醫院的住院樓、門診樓;
8、規劃人口50萬以上城市各類救災應急指揮中心、郵政樞紐;
9、城市日供水10萬噸以上和日污水處理20萬噸以上的主體工程;
10、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築物。
(五)特殊工程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及核廢料處理工程。
(六)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倉儲設施工程;
2、研究、生產和存放傳染性生物製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
3、3萬立方米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5萬立方米以上、液態1000立方米以上的貯氣工程,大型長線輸油、輸氣管道輸送設施工程;
4、10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和Ⅰ級擋水壩;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礦壩。
(七)其他工程
1、位於地震動參數0.05g以上區劃分界線5公里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
3、位於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城市、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及新建開發區的建設工程。
第七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按照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併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業務登記,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和阻礙抗震設防的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選址階段,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同時告知發改委、國土、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
(二)一般建設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由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抗震性能鑑定意見,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於重大工程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列入省級以上文物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村鎮規劃和農村建房管理,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村鎮建設規劃的重要內容。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相對集中的農村居民點的建設避開地震斷裂帶、抗震不良場地。
農村的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公用建築必須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二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所產生的技術服務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有權會同建設等專業主管部門,對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一)對工程投資總額不足200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工程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或者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改正,並可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一)對工程投資總額不足200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工程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