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二)將區民政局承擔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指導鄉村規劃編制的職責劃給宜昌市規劃局夷陵分局。
(四)推進建築節能。
(五)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方面的政策、法規; 負責擬定全區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市政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公用事業、風景名勝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二)統籌協調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鄉發展的綜合性、戰略性、政策性研究;負責全區建設系統統計工作。
(三)負責小城鎮和村莊建設試點,指導鄉鎮城鎮建設和村鎮綜合開發建設以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參與城鎮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審查;負責相關專業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
(五) 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等部門共同研究擬訂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年度計畫, 報區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六)負責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建設計畫;負責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組織、管理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實施。
(七)負責全區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建築行業監管;負責建築業企業及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等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核; 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裝飾裝修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負責住宅室內裝飾市場監管; 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監管;負責城鄉建設信息化建設。
(八)負責全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市場監管;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審核; 負責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備案; 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和施工監管; 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九)負責燃氣熱力、城市供水的行業監管;指導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十)負責城市行政管理;負責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公用事業和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依法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城區舊城改造工作。
(十三)負責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 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引進及推廣套用工作; 負責建築節能、散裝水泥和牆體材料革新監管; 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住建系統幹部職工以及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及教育培訓工作; 指導、協調行業學術團體的工作。
(十四)組織、管理、指導局屬單位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 負責局屬單位改革、改制和人事勞資工作。
(十五)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督辦、新聞宣傳、對外聯絡; 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 負責文書檔案、機要保密; 負責本行業地方性規章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鄉統籌發展相關政策研究;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全系統電子政務、調研信息、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系統信息綜合和統計工作;負責全系統經濟形勢分析工作;綜合協調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指導全系統檔案管理工作。
(二)建築業與勘察設計管理科(掛區建築節能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建築行業和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全區建築業企業及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等服務機構資質審核;負責工程項目報建和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管;負責預防與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歸口管理全區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裝飾裝修(含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綜合協調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負責全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管;負責全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審查審核;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抗震設計審查;負責高邊坡和深基坑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監管;參與建設項目擴初設計審查; 指導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研究制定全區城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立項、科技成果登記和科技進步獎的申報工作; 組織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等科技新成果;歸口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工作。
(三)城市建設管理科
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的綜合性、戰略性、政策性研究; 參與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近期建設計畫;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負責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報批、下達;參與對本系統各單位擬訂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年度計畫進行綜合匯總;指導、管理局屬單位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研究擬訂城區供氣、供熱、供水、污水處理的發展戰略、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供氣、供熱、供水、污水處理等行業管理工作。
(四)村鎮建設管理科
指導鄉鎮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氣供熱、風景名勝、園林綠化、道路橋樑、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負責個體建築工匠管理及培訓、登記工作;擬訂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村建設。
(五)計畫財務科
負責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和市政項目的資金調度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重大經濟活動和國有資產變更的專項審計;負責局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報批等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做好內部審計工作。
(六)政工科
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職稱及黨建、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應急、維穩、信訪及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以及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及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勞動工資、勞動就業保險、勞動標準等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學術團體的工作; 負責局屬事業單位體制機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