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城市管理局(掛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指導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行業管理。
(二)增加協調衛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規劃、環保等部門有關城市環境綜合管理與整治方面關係的職責。
(三)增加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職責。
(四)加強負責城市管理110聯動信息服務工作,以及組織、檢查和督辦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訴落實工作的職責。
(五)取消對城區護岸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訂城市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及相關政策措施、行業標準和規範,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政設施維修管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護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園林綠化管護的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報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研究,經市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徵收本系統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費用。
(三)負責城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統一指揮和檢查監督工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行使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以及固體廢棄物違規處置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侵占街道、人行道亂停亂放車輛和各類占道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府調整的其他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負責城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各類綠化用地綠線劃定、雕塑審查;負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有關綠化設計方案審查、綠地面積核准;管理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
(五)負責城區道路、橋樑、隧道、排水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不含長江大堤)防洪排澇的組織實施工作。
(六)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運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拆遷和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市場的培育、監督與管理工作。
(七)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城市管理、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等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核准、審批。
(八)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相關基礎設施移交管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區環境綜合整治、門前“三包”的組織協調和檢查督辦工作;協調衛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規劃、環保等部門有關城市環境綜合管理與整治方面的關係。
(十)負責城市管理科研和技術進步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的信息、統計和報表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110聯動信息服務工作,組織、檢查和督辦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訴的落實。
(十二)開展城市管理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文明衛生素質。
(十三)根據市政府授權,指導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各區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新聞宣傳工作和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調研,指導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文書處理、機要保密、檔案檔案、信訪接待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建設、固定資產管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建議、提案的辦理;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城市管理各類中長期計畫及年度城市管理資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編制、報批;負責城市管理重點項目建設(改造)計畫、招投標和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統計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審計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財會工作,監督、評價其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工作。
(三)執法監督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和備案工作;負責擬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負責制定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活動方案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管理執法人員資格;制定城管執法工作紀律和制度,對執法中的違法案件進行調查並實施處理;負責日常執法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督辦;負責本系統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門前“三包”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四)園林綠化科
負責城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區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參與編制城市規劃區綠地規劃、綠化用地綠線劃定和雕塑審查;負責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方案審查;負責園林綠化施工單位資質審查報批,對臨時占用公共、社會綠地、移植修剪砍伐樹木實施許可管理;管理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對園林苗圃及苗木生產進行行業指導;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五)市政設施科
負責組織協調城區道路、橋樑、隧道、排水等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擬定市政設施養護標準和維修技術規範,編制城區市政設施維修、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道路管線鋪設和處理市政設施管理中出現的重大突發性事件;負責組織城區防洪排澇和城區污水外溢整治工作;負責城區主次幹道的挖掘修復、臨時占用及城市排水的許可管理;負責本系統科技成果推廣、新技術引進和套用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與檢查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設施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環境衛生科
負責制定環境衛生作業年度計畫、環衛作業勞動定額和質量考核標準,組織、檢查和考核環衛作業質量;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及經營性處置服務的許可管理;負責搬動、拆除、封閉存放生活垃圾設施核准管理;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管理;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環衛科研和技術培訓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環境衛生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資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年度考核和幹部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和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產業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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