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對於國外大量的長期的穩定的訂貨,可以接受買方指定的商標。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我方同意使用定牌,是為了利用 買主的經營能力和他們的企業信譽或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售數量。具體有以下幾種做法:
(1)在定牌生產的商品和/或包裝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標或品牌,而不標明生產國別和出口廠商名稱,這屬於採用定牌中性包裝的做法。
(2)在定牌生產的商品和/或包裝上,標明我國的商標或品牌,同時也加注國外商號名稱或表示其商號的標記。
(3)在定牌生產的商品和/或包裝上,採用買方所指定的商標或品牌的同時,在其商標或品牌的指示下標示“中國製造”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