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等

即民國文官等級,根據任用制度的不同,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種。下於此者,稱雇員。語出: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催征》:“納戶完銀時,買此袋,持至櫃所,自將官等稱準銀數,櫃吏止看明銀色紋足,不許執等代稱。”

簡介

即民國文官等級,根據任用制度的不同,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種。下於此者,稱雇員。在北洋政府時期,特任官由大總統特令任用,國務院總理、各部總長、各省省長等屬於此類。簡任官、薦任官的任用,均須報中央政府批准,簡任官且須由大總統任命。各部次長、司長、各省廳長、高等審判廳廳長等,多由簡任官擔任。各部秘書、科長,各縣縣知事,高等審判廳的推事、庭長,地方審判廳的廳長、庭長、推事等,多系薦任官。薦任以上(包括薦任)均系高等文官。委任官系普通文官,由所屬長官委用。各部的主事、科員,各縣的科長、縣佐,各級審判廳、檢察廳的書記官,多系委任官。至於雇員,如各機關任抄寫文書的錄事之類,地位很低,國民黨政府時期情形,大體仍舊,惟官署名、官名多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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