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簡介
19世紀下半葉,西方宗教學者首先建立了這門學科。一般以麥克斯·繆勒1873年發表《宗教學導論》、率先使用“宗教學”一詞為其開端。因對宗教學研究對象、主體、目的和方法等的不同看法,西方宗教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神學領域以外的學者一般只承認狹義宗教學,即純歷史性、客觀性描述和比較、不帶主觀價值評斷的宗教
學,認為它是一門研究感性事實的經驗學科、並非論述哲學主張的規範學科,因此既區別於相信神靈存在為前提的神學,也不同於否定神靈存在的無神論學說,而是把社會歷史中存在的宗教現象作為其研究客體,探討其起源與發展歷史,考察其觀念、行動及組織形態,分析其得以生存的社會文化背景與基礎,找出其內在性質和規律、社會功能和作用。這些學者因強調對宗教的描述性展示而不同意採用帶有規範意義的“宗教學”一詞來概括其學科,突出歷史性描述的學者稱它為宗教史學,並使其成為國際宗教學學科組織和學術協會的正式名稱,而突出比較性描述的學者則習慣稱它為比較宗教學。但不少宗教學者本身又是哲學家或神學家,他們不同意把宗教學看成純粹描述或理解的學科,認為不包括價值性判斷和規範性研究的宗教學是不完備的,因此堅持一種廣義的理解,主張將所有專門研究宗教現象的學科都歸入宗教學,強調它應正視宗教的本質及價值取向問題,不能排斥對宗教的規範性、界定性研究。這樣,狹義的宗教學包括對宗教發展進行系統研究的宗教史學、對各種不同宗教進行比較研究的比較宗教學、對宗教史實加以現象描述和抽象歸類的宗教現象學、探究人類精神心理對宗教的體悟以及信仰者的各種宗教體驗的宗教心理學以及宗教社會學、宗教人類學、宗教地理學、宗教生態學等描述性學科,而廣義的宗教學則增加了從哲學、世界觀的角度對宗教本質、宗教意義、宗教概念進行研究和界說的宗教哲學、回顧總結人們從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角度對宗教的鑑別與批評的宗教批評學和對各種宗教信仰觀念和神學理論進行比較研究的宗教神學等規範性學科。
學科分類
按其研究方法可分為描述性研究和規範性研究兩大類。前者用描述方法進行研究,對宗教採取價值中立態度,側重於宗教的歷史性和結構性;後者用規範方法進行研究,不迴避對宗教的價值判斷,側重於宗教的體驗、命題和信念等的真實性和可接受性。
發展簡史
宗教學各學科的形成以人類歷史上由來已久的宗教觀察及研究為基礎。早在古希臘時期,人們就開始觀察宗教現象,注意到各民族宗教的不同。公元前6世紀伊奧利安哲學家色諾芬尼就曾指出,不同民族各自按照本民族人物特徵來塑造本民族的神靈形象,由此展示的神性自然會直接反映出其民族特性。前3世紀的昔勒尼學派思想家歐黑美魯也曾在其《聖史》中論及他在印度洋海島上所發現的古廟金柱之銘文,認為這些銘文所載眾神均由古代英雄、國王、部族祖先等神化而來。這些看法已將神靈問題作為其單獨分析、探討的對象,並試圖從相關民族的社會文化背景中找到正確答案。古羅馬時期的基督教思想家亦注意到其他宗教的神學價值和存在意義等問題,他們曾研究對比不同宗教,嘗試著勾勒宗教發展的歷史。這種學術傳統在整箇中世紀得以保存發揮,培根、托馬斯·阿奎那和庫薩的尼古拉等人都從不同角度深入研究過基督教與其他宗教的關係問題,庫薩的尼古拉還曾以“一種宗教的多種崇拜方式”的說法來為各種宗教求同存異。
歐洲文藝復興以後,人們對宗教的認識有了新的發展和突破,而近代基督教海外傳教活動也為之提供了接觸其他宗教的眾多機會。到17、18世紀時,一些歐洲學者開始對宗教系統研究,出現了一批描述宗教現象和宗教歷史的著作,如赫爾伯特的《論異教》、休謨的《自然宗教史》和布羅塞的《論物神崇拜》等。18、19世紀之交,西方學者開始接觸並研究古代印度、波斯和埃及的宗教經典。1771年,法國學者杜白隆法譯了波斯古經《阿維斯陀》,此後又用拉丁文譯出印度婆羅門教經典《奧義書》。德國學者格羅德芬於1802年破譯楔形文字成功。法國學者商博良也因1822年譯解古埃及象形文字的成果而奠定了埃及學的基礎。許多學者還展開了對古巴比倫宗教文獻的整理研究。這樣,埃及學、亞述學、伊朗學、印度學、希伯來學等新學科相繼奠立,它們為系統研究宗教提供了珍貴的第一手材料和先進的研究手段。這一時期文化人類學的發展也為宗教學的建立創造了條件。西方人類學者對尚處於原始社會氏族部落階段的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等地土著民族進行調查研究,蒐集到有關原始文化及宗教的重要材料,出版了大量學術論著。此外,西方社會學的出現對宗教學的形成亦有直接影響。孔德和斯賓塞分別在法國和英國提出了社會演化的學說,創立了現代社會學體系,並對宗教的起源和演變賦予社會學意義上的探究。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是宗教學資料積累和各分支學科開創的時期。泰勒於1871年出版其代表作《原始文化》,為原始宗教研究提供了重要思想和素材;繆勒自1875年以來開始主編出版多達51卷的《東方聖書集》;弗雷澤則在 1911~1927年彙編出版了12卷本《金枝,對法術與宗教的研究》;商特皮於1887年出版其《宗教史學教科書》,率先提出了對宗教現象學的探究;索德布魯姆也於1913年發表其《自然神學與普通宗教史學》一書;馮特自1900~1920年寫成的10卷著作《民族心理學:對語言、神話和習俗發展規律的探討》,以及詹姆士1902年整理出版的其1899年愛丁堡大學吉福特講演錄《宗教經驗種種》等使宗教心理學悄然誕生;而范·得·列歐1925年出版的《宗教現象學》一書則宣告了宗教現象學體系的真正奠立。
研究方法
在方法論上,宗教學吸收了現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重要成果,把語言學、考古學、心理學、地理學、社會學、民族學、人類學、哲學、歷史學等作為自己宗教研究的輔助學科,借鑑並採用了這些學科的一些基本範疇和方法,使彼此有了交叉互滲的關係。宗教學通行的研究方法主要為縱向描述、橫向比較、以及現象學探究和精神分析方法。縱向描述著眼於時間意義,即對宗教發展的歷史作儘量客觀的敘述,以編年史的順序來描寫某一宗教或整個人類宗教的發展階段、演變過程及興衰史實,勾勒出宗教沉浮、變遷的整體連線。橫向比較則立足於空間意義,即注重宗教在空間地域上的不同和形式種類上的多樣,通過對不同宗教的比較而找出宗教的共同本質和意義,展示宗教的典型形式和具體特徵。一般來看,這種橫向比較包括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比較。前者涉及對宗教發展形式及其結構形式的比較,這種結構大體為宗教的社會結構(如宗教組織、團體和機構),宗教的理論構成(如宗教中的神話、教義、學說),以及宗教的實踐模式(如宗教禮拜、祈禱、獻祭等儀式)。後者則尋求各種宗教在內容上的一致性,以便從不同宗教中找出共同的、本質的東西,如神靈觀念、虔敬心理、信仰行為、神聖結社等。現象學探究方法是一種更為抽象、更具有本質性的比較研究方法,它藉助於近現代西方哲學中現象學和詮釋學的理論,主張根據宗教的本質結構來洞觀宗教,即不依賴於宗教現象在時空中的位置和它對外在文化環境的依屬來闡明這些現象,因而稱之為中止主觀判斷的形象直觀或本質直觀。精神分析方法則從人的意識領域深入到潛意識領域,剖析人的“本能”
對其精神生活和宗教行為的影響與支配,這種精神分析從弗洛伊德側重個人宗教心理和信仰精神問題而又發展到榮格對宗教社會性、集體性潛意識活動的分析研究。
培養要求
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宗教學的基本理論,較全面地了解世界各大宗教的歷史與現狀,以及我國的宗教法規和政策,受到獨立思考、分析問題、社會調研等方面的基本訓練.
研究範圍
根據對宗教學性質的理解,宗教學研究的對象應該有宗教的基本要素、宗教的基本關係、宗教和社會以及宗教與文化等幾個大的方面,這樣才能全面的對宗教作系統性的研究。宗教學的研究對象應該涵蓋以下內容:
基本內容和基本構成要素
從宗教構成的基本要素出發,才能找到宗教之所以為宗教並與其它社會文化形式相區別的本質性規定。只有通過對各種宗教的觀念、宗教的基本理論,宗教的儀軌與制度、宗教的心理結構、宗教信徒、宗教場所、宗教活動等全面的比較研究,透過宗教這些外在的現象,才有可能深入認識宗教的本質。
宗教的基本關係
宗教的基本關係包括:按照宗教信仰、歷史進程、傳播地域、社會功能等分類後的相互關係;按照宗教縱向劃分的原始宗教、古代宗教、中古宗教、近現代宗教、當代宗教以及未來宗教之間各階段的遞進與相承關係;按照對社會影響分為主流宗教與非主流宗教之間的關係;按照具體地域先後關係分為傳統宗教和後世外來宗教建的關係以及具體宗教內部諸派系間的關係。通過對宗教的縱向劃分,通過對歷史上出現的各種宗教形態之間的傳承相繼關係的研究,可以找出宗教產生的和發展的根源,以及發展的內在動力和規律,探求宗教演變的一般歷史形態和內在的邏輯,預測宗教在未來的走向。這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宗教史研究,就是把具體宗教放在世界歷史的範疇內進行研究,尋求世界宗教宗的發展規律。在橫向劃分中,把宗教置入具體的歷史階段內,通過宗教間的觀念衝突、宗教論戰、宗教戰爭、宗教的互補與融合、宗教的對話等現象,可以把握宗教間關係的基本走向。其它宗教基本關係的研究,也有相應的歷史意義,詳見本書第三編內容。
宗教與社會
為了進一步把握宗教的發展規律和本質,必須具體研究宗教的社會功能及其在歷史上所起的作用。這裡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宗教在社會發展中所起的實質性作用,即宗教對社會發展的促進和阻礙,反映在宗教與政治、經濟等層面;二是宗教與其它社會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如宗教與哲學、宗教與倫理、宗教與道德等等。正確的認識宗教在社會歷史上的作用,就要從影響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幾個大方面去考察。在宗教與政治、宗教與經濟、宗教與法律、宗教與教育、宗教與社會調控等幾個可以反映宗教實質性作用的範圍內,我們可以認識到宗教與社會發展之間的普遍關係,從而宗教學可以為社會發展作出力所能及的、積極有益的導向。通過這些專門問題的研究,可以構成宗教學的若干分支學科,如宗教歷史學、宗教社會學、宗教人類學、宗教哲學、宗教心理學、宗教倫理學等等學科。這些專門研究既有各自的獨立內涵,彼此又相互聯繫、相互關聯、不能截然分開。
宗教哲學
各種宗教都有自己的信仰與崇拜對象,這些對象與人的關係問題構成了宗教的基本內容。因此,各種宗教學說或宗教理論事實上都不可能迴避對一些基本問題的回答。比如各大宗教信仰的對象神靈、上帝、靈魂和來世生活,歷史上出現了各種宗教理論,都從自己特定的立場、哲學範疇和邏輯對它們做出過解釋。在宗教學發展史上,有神論和無神論兩種宗教哲學之爭長期存在於宗教學內部,各派宗教學事實上也都有某種宗教哲學作為它的理論基礎或指導思想。因此我們要研究歷史上的與當代的各種宗教哲學,總結並吸取其中有價值的東西,為我們發展宗教學理論體系確定了一個合適的位置和坐標,並為宗教學今後發展找到了正確的方向和道路。
學術機構
宗教學領域的學術活動促成了國際性宗教學機構及其會議的誕生。1900年,各國學者在法國巴黎召開第一屆國際宗教史大會,1950年,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召開的第七屆大會上其正式機構國際宗教史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History of Religions,簡稱IAHR)宣告成立,當時曾定名為國際宗教史研究協會(簡稱IASHR),後省略“研究”一詞。荷蘭學者范·得·列歐當選為該協會首任主席。協會還自1954年起創刊並發行了《努曼》、《宗教學》等雜誌,以反映宗教學最新研究成果及發展動態。義大利學者比揚基為該協會現任主席。中國宗教學會於1979年成立,中國學者曾出席了第十四、十五和十六屆國際宗教史大會。
宗教學是認識宗教現象的本質,揭示宗教產生和發展規律的科學。宗教學所研究的對象是作為社會現象的宗教。宗教與哲學、道德、法律、政治、文學、藝術一樣,是上層建築和社會意識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每一種社會現象,上層建築和社會意識形態的各個部門都應該而且可能成為人類認識和科學研究的對象,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獨立的、自成體系的各種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宗教學是以宗教為研究對象的獨立學科,它不同於一般宗教觀(宗教理論、宗教學說)有兩點:其一是它在學科上的獨立性。它以宗教這一社會歷史現象作為認識對象,對它進行學術性的考察和研究,真正的宗教學,如同哲學、歷史學、文學、政治學、法律學等學科一樣,應該是一門獨立的人文學科。其二是它在內容上的系統性。宗教學,應該是在對宗教的各個方面進行系統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的關於宗教的知識體系,而不僅只是個別性的觀點和理論。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指導對宗教各種問題的研究形成馬克思主義宗教學。馬克思主義在社會科學方面的巨大貢獻在於把辯證唯物主義的世界觀貫徹到社會歷史領域,提出了歷史唯物論。唯物史觀用社會 的經濟基礎去說明一切上層建築的特性和本質,用經濟基礎的變化和發展來說明上層建設的變化和發展,這就揭示了上層建築各部分的本質,為我們認識宗教世界提供了方法論上的指導原則。我們雖然主張科學的宗教學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但對於非馬克思主義宗教學中的一切有價值的東西,一切合乎科學的因素,我們都要認真總結,加以吸收,作為建設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宗教學的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