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送到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
第三條:市、區建設、規劃、環保、經貿、城管、質監、物價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規劃區內預拌混凝土生產、推廣、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職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推廣、市場管理、質量監督;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具預拌混凝土使用證明的各級、各類建設項目,辦理放線手續;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項目違法排污進行監督管理;
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企業的建立及布局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從生產場地到使用場地運輸過程的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混凝土使用的建築砂、石質量及成品質量進行監督,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合格;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場未形成競爭格局之前,為防止出現市場價格壟斷,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價格必要時可實施價格監測,通過成本審核約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市場價格。預拌混凝土價格實行定、調價備案制度。
第五條:以下工程可以不使用預拌混凝土: 1、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房工程; 2、軍事建設、國防建設的有關工程; 3、因工程技術要求或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提供預拌混凝土,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 4、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六條: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未取得預拌混凝土資質的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和銷售預拌混凝土。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核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證書,不得購買無證企業的預拌混凝土用於工程建設。
第七條:按照本《辦法》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標投標時,必須明示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八條: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築施工單位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項目,業主、監理單位必須予以及時制止並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拒絕小批量的訂貨,必須嚴格履行供貨契約,做好服務。
第十條: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契約,標明價格、數量、設計標號、技術參數、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組織生產,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並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合的試驗報告單。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銷售價格,當價格變動時,應及時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和不實行提價申報制度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應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混凝土車輛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並採取相應的防止泄漏措施,避免污染城市環境。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必須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場地內沖洗、清潔,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第十四條: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和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消費者權益等有關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