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是指運用園林工程、工程技術和藝術,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築園林建築、綠化園林道路等建設和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一)公園綠地:是指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以遊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遊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防災減災等綜合功能的綠化用地;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服務,能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各類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為了滿足城市對衛生、隔離、安全的要求而設定的,其功能是對自然災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護或減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園綠地的綠化用地。 (四)附屬綠地:指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物業管理範圍內的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以外的生態、景觀、旅遊和娛樂條件較好或亟須改善的區域,一般是植被覆蓋較好,山水地貌較好或應當改造好的區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確定綠化目標、責任,並將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位。 各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應從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安排用於城市綠化建設和管護所需的配套資金。
第六條 安順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並指導全市城鎮綠化工作;各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綠化人才的培養、科學技術的研究及運用,提高綠地植物的繁殖、種植、病蟲害防治、養護管理和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藝)術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建國家園林城市,開展中國人居環境獎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種花種草,綠化環境。 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綠化、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批准後,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條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結合本地特點,充分利用自然山頭、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進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設計城市綠化工程,應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園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綠化用地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比例和標準,安排城市綠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不得低於總用地比例的30%;舊城改造居住區綠地不得低於總用地比例的20%; (二)城市道路主幹道綠帶面積不低於主幹道路用地比例的20%;次幹道綠帶面積不低於道路用地比例的15%;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幹道不低於15%,次幹道不低於10%; (三)新建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部隊、星級賓館、度假村、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於總用地比例的35%,其中心區外不低於40%; (四)新建有大氣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於總用地比例的30%,並按規定建設防護林帶。 (五)城市內鐵路旁的防護林頻寬度應不少於30米。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綠化,按以下規定程式辦理: (一)城市綠化、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定設計方案; (二)由建設單位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經費、綠化期限和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都應按規定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化。確有困難達不到標準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實際造價和環境效益損失交納移地綠化補償費,並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新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配套建設資金,應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按不低於綠化工程造價80%的資金在銀行專戶儲存,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生產綠地的建設、鼓勵,指導專業戶和有條件的單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重視培育適宜本市生長的優質鄉土樹種和觀賞花木。如需從異地引進的苗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合格後方能進入。凡在城市綠化建設中移植乾徑在12公分以上(含12公分)樹木的,必須經過論證,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動植物園的規劃設計,應按動植物的生態特性分區,滿足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珍稀瀕危物種保存、繁殖、套用等多種功能的需要,給遊人提供優美、安全、觀賞、教育和科普等條件。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把綠化工程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完成配套綠化工程,並由建設單位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合格證交付使用。 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達不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 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和管理,遵循專人養護、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園綠地、國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或交所在地居委會、社區負責。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責任單位的綠化、養護和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確需改變、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樹木、斷根移植。確需砍伐、修剪樹木或斷根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未經批准禁止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樹木,胸徑在20厘米以下或同一地點一次性20株以下的市規劃區範圍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縣規劃區範圍內由縣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以上標準的,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批。 確需砍伐、移植喬木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制定年度砍伐,移植總量計畫指標,按規定報批。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准砍伐、移植樹木的,須向樹木所有者交納樹木補償費,並按“砍一栽五”的要求補植樹木,所砍樹木胸徑超過10厘米的,一律按每5厘米為一株折算,建設單位在領取樹木砍伐、移植許可證時須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綠化責任書,確保按規定要求在建設工程主體完成一年內完成補植。
第二十六條 報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必須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必須按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不得分次、分批申請;審批機關不得分次、分批審批;不得越權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改變綠地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 (二)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審批表,對審查合格的頒發《城市樹木準伐證》、《城市樹木準移證》、《城市綠地臨時占用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珍貴稀有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以下簡稱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掛牌建檔、重點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傷和砍伐。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養護;單位附屬綠地內或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綠線範圍內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放場、擺攤設點、傾倒廢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打鳥、砌灶野炊、占地葬墳、燒香燒紙; (二)剝削樹皮和挖樹根; (三)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拉直金屬材料; (四)攀折樹枝、採摘花果; (五)在樹木上刻、釘釘、拴系牲畜和懸掛重物; (六)損壞草壇、花壇、綠籬和園林設施;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四章 綠化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在本市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持資質證書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實行城市綠化規劃、設計、施工工程招投標及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備案制度。 綠化工程屬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占主導地位,市區投資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各縣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第三十二條 嚴格規範動植物移地繁殖與保護、管理等工作,合理規劃,加強野生植物資源引種馴化的市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 積極引導城市綠化各專業協會開展工作,規範行業管理,積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花木、盆景、鳥禽、賞石市場,提高城市綠化的總體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恢復費用、移地綠化補償費和占用城市綠化設施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測算,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貴州省綠化條例》、《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地域及風景名勝區的綠化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順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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