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關於徵求對《安徽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
教財函〔2009〕18號
有關高等學校財務處:
為順利推進高校教學管理改革,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制度,加強高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我們草擬了《安徽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可從安徽教育網公告欄下載),現發給你們,請牽頭組織學校教務、學生等部門提出書面修改意見與建議,並於2009年5月4日前將紙質材料反饋至省教育廳計財處(傳真:略),同時傳送電子文檔至指定信箱。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順利推進高校教學管理改革,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制度,加強高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三部委頒發的《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70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內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改革的各類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含獨立學院)和高職(高專)院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取得最低畢業總學分作為學生畢業的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學分制以選課為中心,允許學生在一定範圍內自主選擇專業及專業方向,自主選修課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自主選擇教師等。
第四條 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學生修讀的學分數計收學費的教育收費管理制度。學分制收費一般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各高校可在學年學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學分學費,並統一規定每學分的收費標準,全校不同專業學生學習同一門課程的學分收費標準相同;專業學費(專業學籍註冊費,下同)為規定的學年學費減去學分學費之差。學生正常完成規定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
除上述計費方式之外,各高校可以結合本校實際,按照簡便易行、計費合理的原則,選定其他的學分制計費方式。
第五條 學校要按照專業教學計畫和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時,確定每個專業的總學分和每門課程的學分,並按規定的學年收費標準,換算成學分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分制收費繼續執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 學校按學生當年實際所修課程的學分數收取學費。新生入學第一學年初可按所學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在下一學年開學時,應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所修的學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學費結算,第二學年及以後按學生選修學分數收費。
第八條 學生在自己所修專業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外要求加(選、輔)修其他專業課程,可按所修課程規定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免收加(選、輔)修專業的專業學費。
第九條 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轉專業,如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學校按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標準計收全年的專業學費,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同時,學生還須按轉入專業的畢業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並按轉入專業的學分收費標準繳納學分學費,轉入前按專業教學計畫規定已合格修完的課程,不得再收取學分學費。
第十條 學生退學、轉學、出國等終止學業,按每學年在校10個月的時間計算向學生退還專業學費,在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批准的,全額退還其專業學費;超過一個月按月計退。學分收費按實際學分學習情況退費。對弄虛作假經學校複查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以及按學校有關管理規定作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不退還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
學生因病等原因休學或參軍的,可以比照退學退費的規定退還有關費用。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休學期滿復讀,按隨讀年級和專業標準收取學費。
第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後,學校須給考試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該課程學分的學生一次免費補考機會。對補考後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學校可按該課程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學校要加強教學管理,保證學生能夠按時、按質完成重新學習的課程。對因特殊原因經批准需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學校可按需修課程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已按學制年限收取專業學費的,不再收取專業學費。
第十二條 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高校,應制定本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並於每年5月1日前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執行。凡已實行學分制教學改革並要求按學分制收費的高校,也應按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申請學分制收費須提交下列材料:
1.學校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情況,辦學規模,招生類別,專業設定等。
2.學分制教學改革方案。包括實施時間,學期安排,基本的教育教學標準,學生學籍管理及轉專業、退選、加(選、輔)修課程、重新學習課程等規定。
3.學分制收費改革方案,包括各專業學年制學費標準,學分制計費方式,退費辦法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實行學分制改革並按學分制收費的高校,應保證基本的教育教學標準,明確學生主修專業整個培養周期的最低學分,相對均衡學年內的學分設定,科學設計課程安排,合理確定學分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 高校要加強教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建立學分制教學管理與收費管理相銜接的軟體平台,積極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學分制條件下的教學運行新模式,嚴格遵守學分制收費有關規定,保證學分制教學管理及收費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 高校要根據學分制教學和學分制收費改革形勢,完善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後勤保障、財務管理等多項制度,確保教育教學秩序穩定、學生管理秩序穩定、收費秩序穩定及各方面穩定。
第十七條 高校應嚴格按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將經批准的本校學分制收費標準、重新學習與修讀教學計畫以外課程的學費標準、退費辦法、學分制收費管理及減免政策等有關內容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省有關部門將對各高等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秋季入學的新生起執行。未實行學分制教學和學分制收費高校仍然執行學年制收費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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