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能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擬訂能源行業標準;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銜接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生產計畫;管理全省石油儲備。
(四)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設項目;負責能源項目銜接平衡,協調能源建設重大問題。
(五)綜合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推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能源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六)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七)參與能源國際合作、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國內能源區域
合作工作。
(八)承辦省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綜合處。
研究和協調能源重大問題,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承擔信息、統計和能源行業監測分析、預測預譽工作。
(二)煤炭產業發展處。
承擔全省煤炭行業發展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擬訂煤炭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建設項目;綜合協調煤層氣開發利用,指導煤炭科技進步,推動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三)電力產業發展處。
承擔全省電力行業發展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電力建設項目;指導電力科技進步。
(四)新能源產業發展處。
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指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進步,推動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五)石油天然氣開發利用處。
承擔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工作;研究石油、天然氣行業發展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石油、天然氣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指導石油、天然氣科技進步,推動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承擔石油儲備管理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5 名(機關工勤人員使用的行政編制,控制在行政編制總數10%以內)。其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2名(正處級),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長7名。
其他事項
(一)煤炭、電力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職責分工。省能源局負責編制煤炭、電力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電力新建項目;負責申報並組織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煤炭、電力新建項目;協調煤炭、電力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和竣工驗收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煤炭、電力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負責有關技術改造投資年度計畫編制工作,並由省能源局負責匯總審核和銜接平衡。
(二)年度發用電計畫編制職責分工。年度發用電計畫由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編制下達(使用省能源局文號)。
(三)煤層氣開發利用職責分工。省能源局負責綜合協調煤層氣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上報、核准或審查煤層氣輸氣管網項目、發電項目和煤礦企業自采自用煤層氣項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煤層氣開發利用相關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負責煤層氣抽采利用項目認定工作。
五、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