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徽省省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
安徽省省級財政廳
發布時間
2010年8月19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全面提升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加快財政支出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範圍包括,與省級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省屬企業(以下簡稱部門、單位)在預算年度內,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資金,以及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特設專戶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項目支出資金。
第四條項目支出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完畢。對確需結轉使用的,由部門、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可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畢的,則全部收回省級預算。
第五條部門、單位應加強項目支出預算執行管理,切實減少年度預算結轉。因政策變化等原因,對預計年底可能形成資金結轉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執行中新增重點支出項目的建議,並履行規定審批程式。
第六條結餘資金是指經批准的當年支出預算指標,執行過程中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畫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資金。
第七條結餘資金包括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結餘和項目支出結餘。基本支出結餘包括人員經費結餘和日常公用經費結餘。
第八條人員經費結餘,對納入財政工資統發的部門、單位,年終清算後全部收回省級預算;對未納入財政工資統發的部門、單位,由部門、單位按規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經費結餘,全部由部門、單位按規定安排使用。
第九條項目支出結餘,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屬中央專項補助項目支出結餘,中央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全部收回省級預算。屬省級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結餘,全部收回省級預算。
第十條省級預算安排的政府採購項目支出結餘,按政府採購節約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結餘,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工程竣工後結餘的項目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投資來源比例收回省級預算。
第十二條對當年結轉結餘資金較多的部門、單位,在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時,應適當壓縮其支出預算總額。
第十三條對部門預算安排的財政資金,因特殊原因已無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應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資金收回省級預算。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取消執收部門、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過渡賬戶,執收部門、單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統一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通過匯繳結算專戶定期劃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十五條嚴格特設專戶管理。清理和規範現有特設專戶,除中央和省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不再開設新的特設專戶。切實加強特設專戶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對特設專戶年終資金餘額,要分清結轉結餘資金,對上年結餘的資金要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對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有關政府性基金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省財政部門要完善體制機制,強化省級預算執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門、單位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要加強對省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