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印發《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雲南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上海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交通委員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海事局,中國船級社,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快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促進長江水運發展,根據《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中央和有關地方財政決定設立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為規範補貼資金的管理,特制定《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為規範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通過一般預算中安排的,對通過三峽船閘小噸位船舶拆解、長江幹線老舊運輸船舶拆解、三峽庫區現有客船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改造和三峽庫區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改造或拆解給予的補貼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和地方各承擔50%。
第四條 補貼對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在規定期間內將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
第五條 通過三峽船閘小噸位船舶拆解的補貼範圍和標準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補貼:
1.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600總噸(含)以下;
2.船舶持有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雲南省、河南省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3.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間,至少有一次通過三峽船閘的過閘記錄(以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的數據為準);
4.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船廠拆解。
(二)補貼標準
單船補貼金額=補貼基數×船舶總噸×船齡係數×船舶類型係數。
其中:補貼基數為0.1萬元;
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船齡係數按船舶拆解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手續時的實際船齡對應《通過三峽船閘小噸位船舶船齡係數表》(附屬檔案1)確定;
船舶類型係數:乾散貨船為1;駁船為0.6;客船、液貨危險品船、貨櫃船、推(拖)輪為1.5。
第六條 長江幹線老舊運輸船舶拆解的補貼範圍和標準如下:
(一)同第五條第一項:
1.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
2.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節;
3.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4.船舶經營範圍為長江幹線或長江主要支流乾支直達(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5.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船廠拆解。
(二)補貼標準
單船補貼金額=補貼基數×船舶總噸×船齡係數×船舶類型係數
其中:補貼基數為0.1萬元;
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船齡係數按船舶拆解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時的實際船齡對應《長江幹線老舊運輸船舶船齡係數表》(附屬檔案2)確定;
船舶類型係數:同第五條第二項。
第七條 三峽庫區現有客船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補貼範圍和標準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改造可享受補貼:
1.船舶種類為客船(含載貨汽車滾裝船),且經營範圍涵蓋三峽庫區(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2.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節,並於2009年7月20日前在上述八省二市範圍內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權登記;
3.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範的要求;
4.按照現行法規規範的要求,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船廠改造,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並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
(二)補貼標準
單船補貼金額=補貼基數+單位客位補貼額×船舶載客定額
其中:補貼基數為9萬元;
單位客位補貼額為0.11萬元/客位;
船舶載客定額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第八條 三峽庫區單殼油輪、單殼化學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補貼範圍和標準如下:
(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改造或拆解可享受補貼:
1.船舶種類為單殼油輪或單殼化學品船,且船舶總噸位在600總噸以上;
2.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節;
3.船舶經營範圍涵蓋三峽庫區(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4.按照現行法規規範的要求,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船廠拆解,或改造為雙殼船或普通貨船(僅限600總噸以上),並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
(二)補貼標準
1.改造補貼
單船補貼金額=單位噸位補貼額×船舶總噸
其中:單位噸位補貼額為0.06萬元/總噸;
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2.拆解補貼
單殼油輪、單殼化學品船拆解的補貼辦法,按本辦法第五條的方式計算。
第三章
第九條 擬申請補貼的船舶所有人應填寫《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補貼申請表》(附屬檔案3),並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有關船舶證書等有效證件,向其所在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申請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條 補貼資金申請經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申請人簽訂船舶拆解或改造承諾書(示範文本見附屬檔案4)。承諾書應當載明船舶拆解或改造的方式、時間與地點、補貼數額、補貼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簽訂完承諾書的船舶名單、船舶所有人(即申請人)和船舶擬拆解或改造的時間、地點等信息及時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拆解、改造的船舶修造廠,並將其作為拆解、改造的定點船舶修造廠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船舶拆解後的殘值收入歸船舶所有人所有。
第十三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船舶修造廠拆解、改造船舶的監督管理,對於藉機抬高價格、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服務者,可根據情節,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在承諾期間內對船舶進行拆解或者改造前,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指派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拆解或改造,對實船進行測量,拍攝照片;並通知相關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註銷手續。拆解船舶的資料和證件相關管理部門應建檔留存。
第十五條 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後,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海事管理部門指派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並編制《船舶拆解改造完工報告書》(附屬檔案5)。船舶屬於改造的,應重新核發有關船舶檢驗、登記證書和營運證件。
第十六條 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後,有關市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市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補貼資金,並會同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查。
第四章
第十七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補貼範圍及標準,結合本年度船舶拆解、改造和補貼資金支出情況,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下年度中央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和申請表(附屬檔案6),並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
財政部根據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申請情況向有關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預撥中央補貼資金。地方負擔的補貼資金來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有關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各地市補貼資金的核准情況,將補貼資金以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市級財政主管部門。補貼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上年度中央補貼資金髮放情況,並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當年下達的中央補貼資金年終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政策實施到期後,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該項資金統一進行清算。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明確相關責任。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補貼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不定期重點抽查,對申報情況不真實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收回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各級管理機關、單位及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應當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 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符合本辦法補貼範圍內船舶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造冊,並逐級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補貼條件的船舶在長江幹線八省二市範圍內改變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應到其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營運證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到其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船舶遷移證明。
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對有關註銷手續後,向船舶轉入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船舶遷移證明,並將有關變動情況逐級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船舶轉讓後,新的船舶所有人應憑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和船舶遷移證明到轉入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遷入手續。未能提供船舶遷移證明並辦理遷入手續的,不納入補貼的範圍。
第二十四條 在長江幹線或乾支流間從事短途運輸的客渡船,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航運企業(含其控股子公司)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其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支付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