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營科技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民營園區工作的巨觀指導和歸口管理,負責省級民營園區的審批與監督。 (四)已入民營園區和擬入民營園區民營科技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規範民營科技園區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科技園區是指經科技部、省科技廳批准建立的國家級、省級民營科技園區、示範區(以下簡稱“民營園區”)。
第三條 民營園區作為民營科技企業的聚集地,主要任務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促進各類生產要素的最佳化組合,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四條 民營園區應當成為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基地,創新創業人員的培育基地。
第五條 各級政府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對民營園區實行扶持政策,推動民營科技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六條 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積極參與民營園區建設。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民營園區工作的巨觀指導和歸口管理,負責省級民營園區的審批與監督。各市、縣(區、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本地區民營園區發展,負責組織申報、工作指導與具體管理。
第八條 申報條件: (一)民營園區建設與發展應納入區域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二)民營園區建設發展思路清晰,階段目標明確,基礎設施較好,科技資源較集中; (三)已入民營園區或擬入民營園區的民營科技企業在10家以上,且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四)社區服務體系已初步形成; (五)民營園區所在市、縣(區、市)科技經費每年有一定比例用於民營園區建設。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請求批准建立民營園區的函(報告); (二)擬建和在建民營園區基本概況與規劃綱要; (三)所在地政府為民營園區發展提供的保障措施; (四)已入民營園區和擬入民營園區民營科技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第十條 申報程式: (一)省級民營園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國家級民營園區申報辦法按科技部有關規定辦理; (二)省科技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6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與論證,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建立“省級民營科技園區”的批覆。不同意建立的,說明理由。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民營園區應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人由市或縣(區、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對民營園區實行統一領導,研究解決建設與發展中問題,督促檢查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領導機構辦公室(民營園區管理辦公室)可設在市、縣(區、市)科技行政部門,其成員由相關部門聯合組成,也可單獨設立。
第十二條 民營園區實行“一站式服務,一個視窗對外”的集中管理模式。民營園區管理辦公室與創業服務中心可一個機構、二個牌子,負責民營園區環境條件建設和為企業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當地政府對民營園區內的民營科技企業實行依法保護政策,保障他們依法經營、生產和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其正常業務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區、市)科技行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做好民營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認定、項目申報、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出國出境申請、技術交易服務等項工作。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五條 民營園區建立統計年報制度,每年報告一次發展情況。
第十六條 民營園區實行動態評估制度,每兩年評估一次。根據評估意見,對績效顯著的民營園區及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不善、發展緩慢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無效者,取消其民營園區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批准的民營園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民營園區所在地應當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有利於民營園區健康發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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