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
關於印發《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加強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範安全評價人員從業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目錄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
一、為加強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範安全評價人員從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所稱安全評價人員是指參加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經資格登記,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統一管理。
四、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後,只能在所登記從業的安全評價機構執業。
五、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應當在收到考試合格通知書後6個月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資格登記。
六、申請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申請表;
㈡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通知書;
㈢具有有效的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七、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程式:
㈠申請人填寫《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申請表》;
㈡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報發證機關;
㈢發證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並頒發《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不合格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㈠年滿65周歲的;
㈡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
㈢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㈣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登記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者,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續期登記申請。
十、申請續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㈠續期登記申請表;
㈡安全評價機構的意見;
㈢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㈣登記期間的業績證明材料;
㈤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情況;
㈥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請續期登記程式:
㈠申請人向其所從業的安全評價機構提出申請;
㈡安全評價機構將申請材料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㈢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續期登記意見,並報發證機關;
㈣發證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辦理續期登記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續期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十二、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續期登記:
㈠年滿65周歲的;
㈡與其從業的安全評價機構無勞動關係的;
㈢業績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㈥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執業的。
十三、安全評價人員變更從業機構,應當在變更後1個月內辦理變更資格登記手續。
十四、申請變更登記程式:
㈠申請人向安全評價機構提出申請;
㈡安全評價機構填寫《安全評價人員變更登記申請表》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㈢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報發證機關;
㈣發證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十五、安全評價人員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供與原登記從業機構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且在1年內只能辦理1次變更登記。
十六、發證機關將定期向社會公布登記的安全評價人員名單。
十七、安全評價人員年度考核業績記錄將作為其續期登記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