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通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評價的管理、程式、內容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安全評價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3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評價Safety Assessment
以實現安全為目的,套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識與分析工程、系統、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預測發生事故或造成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評價結論的活動。安全評價可針對一個特定的對象,也可針對一定區域範圍。
安全評價按照實施階段的不同分為三類: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
3.2 安全預評價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業園區規劃階段或生產經營活動組織實施之前,根據相關的基礎資料,辨識與分析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生產經營活動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範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的活動。
3.3 安全驗收評價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
在建設項目竣工後正式生產運行前或工業園區建設完成後,通過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或工業園區內的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情況,檢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情況,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工業園區建設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符合性,從整體上確定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的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情況,做出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的活動。
3.4 安全現狀評價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工業園區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要求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或造成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的活動。
安全現狀評價既適用於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一個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於某一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作業場所的評價。
3.5安全評價機構Safety Assessment Organization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評價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
3.6 安全評價人員Safe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並經從業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與所登記服務的機構建立法定勞動關係。專職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人員,稱為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4管理要求
4.1 評價對象
4.1.1對於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況,應進行安全評價。亦可根據實際需要自願進行安全評價。
4.1.2評價對象應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4.1.3評價對象應為安全評價機構創造必備的工作條件,如實提供所需的資料。
4.1.4評價對象應根據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及時進行整改。
4.1.5同一對象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宜由不同的安全評價機構分別承擔。
4.1.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指定評價對象接受特定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活動。
4.2 工作規則
4.2.1資質和資格管理
4.2.1.1 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許可,並按照取得的相應資質等級、業務範圍開展安全評價。
4.2.1.2 安全評價機構需通過安全評價機構年度考核保持資質。
4.2.1.3 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應經過初審、條件核查、許可審查、公示、許可決定等程式。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報、審查程式詳見附錄A。
a) 條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現場核查、會審等三個階段。
b) 條件核查實行專家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為1組;現場核查3至5 人為1組,並設組長1人。
c) 條件核查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核查記錄檔案。核查組獨立完成核查、如實記錄並做出評判。
d) 條件核查的結論由專家組通過會審的方式確定。
e) 政府主管部門依據條件核查的結論,經許可審查合格,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做出資質許可決定;對公示期間存在異議或受到舉報的申報機構,應在進行調查核實後再做出決定。
f) 政府主管部門依據社會區域經濟結構、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制訂安全評價機構發展規劃,對總體規模進行科學、合理控制,以利於安全評價工作的有序、健康發展。
4.2.1.4 業務範圍
a)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類別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現狀,安全評價的業務範圍劃分為兩大類,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安全評價業務分類詳見附錄B。
b) 工業園區的各類安全評價按本標準規定的原則實施。
c) 安全評價機構的業務範圍由政府主管部門
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的人數、基礎專業條件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等條件確定。
4.2.1.5 安全評價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繼續教育保持資格。
4.2.1.6 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履行從業登記,取得從業登記編號後,方可從事安全評價工作。安全評價人員應在所登記的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
4.2.1.7 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
4.2.1.8 從業的安全評價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業績考核。
4.2.2運行規則
4.2.2.1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存在投資諮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諮詢、物資供應等各種利益關係的,不得參與其關聯項目的安全評價活動。
4.2.2.2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安全評價業務。
4.2.2.3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並自覺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公平競爭。
4.2.2.4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保守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4.2.2.5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安全評價。
4.2.2.6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真實、準確地做出評價結論,並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4.2.2.7 安全評價機構應自覺按要求上報工作業績並接受考核。
4.2.2.8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4.2.2.9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對在當時條件下做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4.3 過程控制
4.3.1安全評價機構應編制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規範安全評價過程和行為、保證安全評價質量。
4.3.2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主要包括機構管理、項目管理、人員管理、內部資源管理和公共資源管理等內容。
4.3.3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遵循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的規定,並依據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及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安全評價全過程實施有效的控制。
5安全評價程式
安全評價的程式包括前期準備,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劃分評價單元,定性、定量評價,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評價結論,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程式框圖見附錄C。
6安全評價內容
6.1 前期準備
明確評價對象,備齊有關安全評價所需的設備、工具,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範等資料。
6.2 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辨識和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存在的部位、方式,以及發生作用的途徑和變化規律。
6.3 劃分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劃分應科學、合理、便於實施評價、相對獨立且具有明顯的特徵界限。
6.4 定性、定量評價
根據評價單元的特性,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
6.5 對策措施建議
6.5.1依據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與定性、定量評價結果,遵循針對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危害的技術和管理對策措施建議。
6.5.2
對策措施建議應具體詳實、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針對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議可分為應採納和宜採納兩種類型。
6.6 安全評價結論
6.6.1安全評價機構應根據客觀、公正、真實的原則,嚴謹、明確的做出安全評價結論。
6.6.2安全評價結論的內容應包括高度概括評價結果,從風險管理角度給出評價對象在評價時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範的符合性結論,給出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的預測性結論,以及採取安全對策措施後的安全狀態等。
7安全評價報告
7.1 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評價過程的具體體現和概括性總結。安全評價報告是評價對象實現安全運行的技術行指導檔案,對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套用安全技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評價報告作為第三方出具的技術性諮詢檔案,可為政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對評價對象的安全行為進行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範的符合性判別所用。
7.2 安全評價報告應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評價過程的全部工作,文字應簡潔、準確,提出的資料清楚可靠,論點明確,利於閱讀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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