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

《雲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在2006.11.09由雲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保障安全評價機構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省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受地域、項目或企業規模的限制。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以及由省以上安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進行的其他專項臨時安全評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資質證書的申請和辦理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請程式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按規定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有8名以上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在本機構註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的安全評價人員。

(七)申報業務範圍屬一類的,應有不少於3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申報業務範圍屬二類的,應有不少於2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八)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其所學專業應與申報的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關基礎專業(不少於一項)要求一致,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備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安全評價業務範圍分類和安全評價人員基礎專業的界定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電子版一份):

(一)《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

(二)申請機構法人或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四)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質量管理體系,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要求編寫)。

(五)工作設施、設備目錄(包括辦公設備、檢測儀器儀表等)。

(六)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複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係的法定證明檔案複印件;

3.技術專家聘用協定複印件;

4.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複印件;

5.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6.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檔案;

7.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材料複印件;

8.申請機構為其專職評價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證明(事業單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材料)複印件;

9.辦公場地證明檔案。

(七)原取得過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機構應提供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業績和相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報註冊地州(市)安監局初審同意後,再報省安監局。

(二)省安監局在進行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後,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三)省安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範圍,並且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評價範圍調整。申請乙級資質評價範圍調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檔案;

(二)《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業務範圍調整申請表》;

(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複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係的法定證明檔案複印件;

3.機構為評價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證明(事業單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材料)複印件;

4.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申請甲級資質評價範圍調整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安全評價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評價範圍或重新申請評價資質。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安全評價人員變動的;

(四)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五)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檔案;

(二)《安全評價機構名稱、人員變更登記表》;

(三)變更後的法人或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因改制或分立 、合併等原因組建新的安全評價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應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 省安監局定期受理新資質的申請和評價業務範圍調整申請,評價機構名稱、安全評價人員變更申請即時受理。

第十八條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九條 取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評價機構,可申請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取得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後,原乙級資質證書即被註銷。

第二十條 乙級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監局統一製作。

第二十一條 省安監局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名單,即時公布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准的資質範圍內開展評價業務,並向委託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簽訂契約時,必須標明評價資質證書編號。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藉資質證書,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及時向開展業務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季度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於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報省安監局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各級安監部門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申請參加資格考試應具備相應條件,其報名、考試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手續。評價人員一經登記註冊,需在註冊單位工作滿1年以上方可提出變更註冊機構的申請。

第三十二條 具有安全評價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一個評價機構執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安監局負責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評價機構的檢查。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

州、市安監部門負有依法對在本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進行日常檢查的職責。日常檢查中發現評價機構有違反《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的,應及時向省以上安監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定期檢查,主要對評價機構是否符合資質條件和本辦法規定,以及工作中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定期檢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重新核定或者註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省以外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告知省安監局和承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並及時報告工作,自覺接受各級安監部門的監管。告知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承擔項目的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八條 省安監局定期公布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評價活動的本省以外甲級安全評價機構的名單和相應業務範圍。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在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同時,可以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徵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在本省範圍內註冊的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時間為本年度12月25日至次年的2月25日止。年審時,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年審申請表》;

(二)《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

(三)《評價人員業績記錄表》

(四)其它有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與服務作用,鼓勵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主動參加雲南省發現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安全評價分會,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和有關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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