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的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廣東省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的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安全評價的機構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安全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總局)審批、頒發,具體申報程式按照國家總局有關規定實施。
乙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廣東省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五條 乙級安全評價業務範圍分類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安全評價業務範圍分類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第六條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省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
其他有關安全評價項目或者企業規模如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核准程式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辦公場地實用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必須是自有財產或通過簽訂契約租用。應保持辦公場址2年以上不變,有特殊需搬遷的,應說明理由並及時告知發證單位;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過程控制體系,具備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全職為本公司工作,資格證書登記的從業機構為本公司,並且資格證書保持有效;
(六)依法與申報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安全評價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七)法定代表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應當通過國家總局認定的二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八)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與資質範圍內主營業務相關的專業類別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九)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安全評價人員。安全評價人員的基礎專業要求和人數符合《廣東省乙級資質安全評價人員相關基礎專業對照表》;
(十)經省安全監管局審查合格;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應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送到省安全監管局辦證大廳並辦理申請受理。
(二)省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承辦、審查,並在20日內決定審批結果。對審批通過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對審批不通過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廣東省以外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應當告知省安全監管局和承接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部門,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甲級資質證書(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辦理資質延期手續按本辦法第八條的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准的資質範圍內開展評價業務,並向委託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不得惡意抬高或降低評價收費。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註冊手續,具有安全評價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一個評價機構執業。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省安全監管局組織的考核,並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不得拒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總結當年開展安全評價業務工作情況,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一併報送省和所在地地級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積極提高技術力量和裝備水平,制訂有利於公司規範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對安全評價人員工作責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證安全評價質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省安全監管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在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可以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徵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全省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工作,並實行統一管理。
省安全監管局按照《廣東省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標準》對全省乙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並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對存在問題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安全監管局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推進安全評價行業自律建設和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資質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對條件劣勢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重點監管,對發生以下行為的安全評價機構將依據國家總局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轉讓或出藉資質證書;冒用資質、資格或簽名;超出資質範圍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偽造塗改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對安全評價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按《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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